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青鸟消防收购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25.37%的股权是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未来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收购上海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石佳友 袁 皓 陈 南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