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2020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并购基金认缴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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