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82万股。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14元/股调整为7.99114元/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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