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在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2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41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14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449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7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54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全部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律师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落实问题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3)结合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4)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到期,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山东大学及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文件;
2、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发行人经营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规则等;
4、取得吴耀华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函》;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续期情况的《情况说明》。
一、结合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一)关于吴耀华先生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
经核查,山东大学出具的《说明》确认:
“1、吴耀华同志在我校的任职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2、我校已知悉吴耀华同志投资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子公司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上述公司兼职一事;
3、吴耀华同志投资发行人及洛杰斯特并在上述公司兼职期间,未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或人才资源,能够尽职完成我校的本职工作,未影响其在我校的正常教学及科研工作。”
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上述《说明》及吴耀华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吴耀华先生目前任职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为山东大学普通教职工,除负责学校安排的日常教学及科研工作外,在山东大学不担任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吴耀华在完成山东大学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仍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
(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控制度,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三会一层”为核心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能够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耀华先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公司重大发展战略方向、公司核心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工作、引导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各岗位人员,根据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司其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三)吴耀华先生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均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及表决票等均符合规定,吴耀华先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均亲自参加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并进行表决,积极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过程,勤勉尽责且忠实地履行董事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持任期内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主持任期内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等。
为保证吴耀华先生能够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吴耀华先生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本人虽在山东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但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依然具有足够的精力履行发行人董事义务、行使股东决策权;同时,本人承诺将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董事应尽义务,积极行使股东决策权以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并维护发行人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吴耀华在完成山东大学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仍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吴耀华先生能够积极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过程,勤勉尽责且忠实地履行董事长义务,且吴耀华先生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能够保证具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二、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到期,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有效期限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7000827,有效期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尚在有效期内。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将根据《济南高新区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前提交全套认定申请文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续期不存在重大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与发行人实际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成立,满足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来源系自主研发,
2 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与产品技术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为公司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 所有。
权。
公司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 新技术领域》之“八、先进制造与自动
3 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化”之“(五)新型机械”之“2.通用机
领域》规定的范围; 械装备制造技术”,利用自动化控制和计
算机信息管理等技术装备的起重运输、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物料搬运等设备制造技术。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 2019年公司职工人数总数为654人,其
4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中研发人员 196 人,研发人员占公司职
于10%。 工总数的比例为 29.97%,满足不低于
10%的条件。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公司 2019 年的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017-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 售收入的比例为7.47%,其中,企业在中
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100%。
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2019 年度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6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的99.90%,满足不低于60%的条
件。
公司为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山东
省重大短板装备创新突破企业,是物流
装备领域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三
级资质的智能制造企业。截至2020年6
月30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133项、
软件著作权41项、软件产品4项,获得
中物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 项和
二等奖6项,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仓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pro-wms)、国家中
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网络化仓储管
理软件 xWMS)、山东省火炬计划项目
(全自动瀑布式卷烟分拣线)、山东省技
术创新项目24项,被工信部评定为新一
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单位
(承担了“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中
“智能物流装备”任务)。创新能力评价
满足相应要求。
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及
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建立了
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公司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一年没有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也不存在重大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受罚的情况。
在质量控制方面,公司一直注重产品质
量控制,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获得《质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
一年,公司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
部门的处罚。
在环境保护方面,生产经营中涉及机械
加工环节较少,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较少。
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依据清洁生产
的理念设计,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排放标准,获得了《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一年,没
有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现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续期不存在重大风险。
(四)风险提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未能通过后续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及相关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裴礼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阳光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在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2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41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14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449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7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54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要求律师核查和说明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全部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做了询问和调查,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所律师以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落实问题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3)结合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4)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到期,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回复: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山东大学及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文件;
2、查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文件、发行人经营管理制度及公司治理规则等;
4、取得吴耀华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函》;
5、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续期情况的《情况说明》。
一、结合吴耀华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进一步说明其能否保证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一)关于吴耀华先生在山东大学的任职及工作情况
经核查,山东大学出具的《说明》确认:
“1、吴耀华同志在我校的任职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
2、我校已知悉吴耀华同志投资发行人和发行人的子公司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上述公司兼职一事;
3、吴耀华同志投资发行人及洛杰斯特并在上述公司兼职期间,未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或人才资源,能够尽职完成我校的本职工作,未影响其在我校的正常教学及科研工作。”
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上述《说明》及吴耀华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吴耀华先生目前任职山东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为山东大学普通教职工,除负责学校安排的日常教学及科研工作外,在山东大学不担任任何党政领导干部、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吴耀华在完成山东大学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仍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
(二)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健全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内控制度,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三会一层”为核心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能够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耀华先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及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公司重大发展战略方向、公司核心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工作、引导公司技术发展方向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各岗位人员,根据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各司其职,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
(三)吴耀华先生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历次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均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及表决票等均符合规定,吴耀华先生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控股股东均亲自参加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并进行表决,积极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过程,勤勉尽责且忠实地履行董事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持任期内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主持任期内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等。
为保证吴耀华先生能够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吴耀华先生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本人虽在山东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但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依然具有足够的精力履行发行人董事义务、行使股东决策权;同时,本人承诺将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董事应尽义务,积极行使股东决策权以保证发行人正常经营并维护发行人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吴耀华在完成山东大学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仍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运作;吴耀华先生能够积极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过程,勤勉尽责且忠实地履行董事长义务,且吴耀华先生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能够保证具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
二、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否到期,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存在续期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一)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有效期限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7000827,有效期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尚在有效期内。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续期的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将根据《济南高新区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前提交全套认定申请文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续期不存在重大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与发行人实际情况对照如下: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成立,满足注
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 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来源系自主研发,
2 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与产品技术相关的主要知识产权为公司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 所有。
权。
公司主要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 新技术领域》之“八、先进制造与自动
3 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化”之“(五)新型机械”之“2.通用机
领域》规定的范围; 械装备制造技术”,利用自动化控制和计
算机信息管理等技术装备的起重运输、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物料搬运等设备制造技术。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 2019年公司职工人数总数为654人,其
4 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中研发人员 196 人,研发人员占公司职
于10%。 工总数的比例为 29.97%,满足不低于
10%的条件。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公司 2019 年的销售收入超过 2 亿元,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017-2019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 售收入的比例为7.47%,其中,企业在中
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100%。
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2019 年度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
6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总收入的99.90%,满足不低于60%的条
件。
公司为山东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山东
省重大短板装备创新突破企业,是物流
装备领域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三
级资质的智能制造企业。截至2020年6
月30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133项、
软件著作权41项、软件产品4项,获得
中物联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1 项和
二等奖6项,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仓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pro-wms)、国家中
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网络化仓储管
理软件 xWMS)、山东省火炬计划项目
(全自动瀑布式卷烟分拣线)、山东省技
术创新项目24项,被工信部评定为新一
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单位
(承担了“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中
“智能物流装备”任务)。创新能力评价
满足相应要求。
在安全生产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及
山东省有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建立了
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 公司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一年没有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也不存在重大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受罚的情况。
在质量控制方面,公司一直注重产品质
量控制,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获得《质
序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发行人现状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
一年,公司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
部门的处罚。
在环境保护方面,生产经营中涉及机械
加工环节较少,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较少。
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依据清洁生产
的理念设计,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排放标准,获得了《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公司申请认定前一年,没
有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现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续期不存在重大风险。
(四)风险提示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未能通过后续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及相关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裴礼镜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阳光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