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彩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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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航天彩虹 公告编号:2020-068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青年公寓A座一层东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献雨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7,387,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45.175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24,020,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44.81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67,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0.3559%。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要四舍五入,计算上述股份数量占比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数差异)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77,4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062,685股的0.35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87,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1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257,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6.4589%;反对票为11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3.5411%;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49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7%;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368,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7395%;反对票为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2605%;弃权票为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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