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国安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2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99.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3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2,083,1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9,923,237.3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2,159,862.6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0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3-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 项目名称 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万元)
号 额(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 10,413.26 3,780.70 6,624.28 8.28
项目
2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 7,674.12 2,315.03 5,353.34 5.74
目
3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 26,044.24 10,458.76 15,563.82 21.66
产项目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5,854.46 1,010.00 1,010.00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60,006.08 30,408.95 28,551.44 1,045.68
在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该
部分自有资金。本次募投资金的实际投入时间将按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和项目
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7,295.1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3-30 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 占总投资
号 入金额(万元) 的比例(%)
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 10,413.26 1,713.15 16.45
2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7,674.12 504.21 6.57
3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26,044.24 5,077.81 19.50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4.46 - -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 -
6 合计 60,006.08 7,295.17 12.16
四、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序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本次置换金额(万
号 金额(万元) 元)
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生产项目 1,713.15 1,713.15
2 乘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504.21 504.21
3 变压器固定自动灭火系统生产项目 5,077.81 5,077.81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5 补充流动资金 - -
6 合计 7,295.17 7,295.17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要求,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会计师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3-30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国安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13-30号),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寅博 许德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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