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0年11月11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2名激励对象60万股限制性股票。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