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李仲英律师、孔非凡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相关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并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33号《审计报告》,特就发行人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披露信息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于2020年9月18日就发行人财务报表出具了普华
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3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据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
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及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普华永道中天
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
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
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
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
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
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
定。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0)第2852号《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
年6月30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注册会计
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及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
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
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员工持股计划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公开信息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员工持
股计划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出资者情况变动如下:
(一)上海艾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员工钟林、李玲
自发行人处离职,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钟林、李玲应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祥认缴出资
额转让予上海艾祥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公司员工或其他符
合条件的公司员工。
上海艾祥普通合伙人杜锦豪与李玲于2020年8月7日签署《财产份额转
让协议》,李玲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祥14.5051万元认缴出资额作价
1,432,367.66元转让予杜锦豪;前述财产份额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艾祥普通合伙人杜锦豪与钟林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财产份额
转让协议》,钟林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祥3.5779万元认缴出资额作价
354,078.74元转让予杜锦豪,前述财产份额转让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前述转让完成后,上海艾祥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杜锦豪 62.0830 普通合伙人
2. 祁 菊 211.1832 有限合伙人
3. 罗会兵 156.6550 有限合伙人
4. 高红星 65.2729 有限合伙人
5. 牟艳萍 87.0306 有限合伙人
6. 胡 捷 24.1751 有限合伙人
7. 李 硕 18.1314 有限合伙人
8. 邹玉红 3.4812 有限合伙人
9. 焦利华 17.4061 有限合伙人
10. 陈石敏 4.5449 有限合伙人
11. 刘 飞 4.7867 有限合伙人
12. 胡 辰 17.8896 有限合伙人
13. 焦成钢 17.1644 有限合伙人
14. 高灵芝 21.4675 有限合伙人
15. 徐 真 8.0987 有限合伙人
16. 王 岩 8.9448 有限合伙人
17. 马天益 7.7360 有限合伙人
18. 孙秀杰 4.1098 有限合伙人
19. 孙泽兰 5.2218 有限合伙人
20. 陈佳梁 2.4175 有限合伙人
21. 钟鹏刚 4.3515 有限合伙人
22. 关永丽 1.9340 有限合伙人
23. 孙 娜 1.9340 有限合伙人
24. 傅 蕾 1.9340 有限合伙人
25. 张光华 1.9340 有限合伙人
26. 郑 颖 9.6701 有限合伙人
27. 上海艾恒 58.4784 有限合伙人
28. 上海艾英 51.9638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880 /
(二)上海艾耘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员工鄢璐、包晶
晶自发行人处离职,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鄢璐、包晶晶应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耘认缴
出资额转让予上海艾耘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公司员工或其
他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
上海艾耘普通合伙人杜锦豪与鄢璐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财产份额
转让协议》,鄢璐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耘4.3515万元认缴出资额作价
429,555.71元转让予杜锦豪;前述财产份额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艾耘普通合伙人杜锦豪与包晶晶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包晶晶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耘2.1758万元认缴出资额作
价215,240.30元转让予杜锦豪,前述财产份额转让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前述转让完成后,上海艾耘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杜锦豪 19.5819 普通合伙人
2. 罗会兵 12.5711 有限合伙人
3. 徐 锋 36.2627 有限合伙人
4. 张 强 18.1313 有限合伙人
5. 姜 勇 18.1313 有限合伙人
6. 张晓芳 18.1313 有限合伙人
7. 李 庆 18.1313 有限合伙人
8. 张 辉 18.1313 有限合伙人
9. 梁春卿 15.7138 有限合伙人
10. 谢景田 15.7138 有限合伙人
11. 池 漪 14.5050 有限合伙人
12. 甘 泉 12.0876 有限合伙人
13. 周华勇 12.0876 有限合伙人
14. 匡荣仁 3.6263 有限合伙人
15. 姜佳俊 3.1428 有限合伙人
16. 张银春 3.1428 有限合伙人
17. 赵倩予 3.1428 有限合伙人
18. 严奉新 3.1428 有限合伙人
19. 刘 迅 2.4175 有限合伙人
20. 邓 琼 1.9340 有限合伙人
21. 顾 凤 1.9340 有限合伙人
22. 储胜明 1.4505 有限合伙人
23. 付小菊 1.2088 有限合伙人
24. 华媛媛 1.2088 有限合伙人
25. 毛 伟 1.2088 有限合伙人
26. 万亚君 1.2088 有限合伙人
27. 徐 晖 0.9670 有限合伙人
28. 王丽君 0.7253 有限合伙人
29. 孙玉婷 0.7253 有限合伙人
30. 葛秀文 0.7253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261.0916 /
(三)上海艾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发行人员工侯燕凌自发
行人处离职,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侯燕凌应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英认缴出资额转让予
上海艾英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公司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
公司员工。
上海艾英普通合伙人杜锦豪与侯燕凌于2020年7月10日签署《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侯燕凌将其所持有的上海艾英1.6748万元认缴出资额作
价85,865.03元转让予杜锦豪。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前述转让完成后,上海艾英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杜锦豪 6.6748 普通合伙人
2. 刘美利 1.6748 有限合伙人
3. 冯亮节 2.5123 有限合伙人
4. 韩晶楠 1.6748 有限合伙人
5. 魏 洁 1.8609 有限合伙人
6. 徐 庆 1.6748 有限合伙人
7. 王志杰 1.6748 有限合伙人
8. 张卫维 2.3262 有限合伙人
9. 聂 晴 1.8609 有限合伙人
10. 张宇骁 1.3957 有限合伙人
11. 仲胜利 1.3957 有限合伙人
12. 苏永超 1.3957 有限合伙人
13. 叶春鹏 1.3957 有限合伙人
14. 王 玲 1.3957 有限合伙人
15. 王 婧 1.3957 有限合伙人
16. 吴 婧 1.3957 有限合伙人
17. 应 婷 1.3957 有限合伙人
18. 段晓倩 1.3957 有限合伙人
19. 邢 蕾 1.4887 有限合伙人
20. 王璐璐 1.4887 有限合伙人
21. 丘慧燕 1.4887 有限合伙人
22. 吴 森 1.4887 有限合伙人
23. 吴冠林 1.8609 有限合伙人
24. 林明业 1.4887 有限合伙人
25. 孙 盛 1.3957 有限合伙人
26. 唐 瑾 1.3957 有限合伙人
27. 叶 超 2.3262 有限合伙人
28. 章 杰 8.8394 有限合伙人
29. 陈 波 2.7914 有限合伙人
30. 李干平 19.5397 有限合伙人
31. 章 琴 12.0960 有限合伙人
32. 刘 阳 1.6748 有限合伙人
33. 岳 蕾 3.3497 有限合伙人
34. 林秋婷 2.7914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00 /
(四)苏州礼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州礼康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MA1XMFRL3X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苏州礼康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XMFRL3X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9栋234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礼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从事上市公司非公
经营范围 开发行股票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8年12月18日至2038年12月31日
出资者情况 如下表所示
根据苏州礼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苏州礼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苏州礼康的合伙人共29名,总计认缴出资250,000万元,苏
州礼康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上海礼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4,000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2. 芜湖歌斐逸天投资中心(有限 3,000 有限合伙人
合伙)
3. 芜湖歌斐泽均投资中心(有限 1,000 有限合伙人
合伙)
4.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00 有限合伙人
5.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有限合伙人
6. 上海中润投资有限公司 5,000 有限合伙人
7. 珠海歌斐云贝股权投资基金 1,8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8.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10,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9. 深圳市利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20,000 有限合伙人
公司
10.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有限合伙人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30,000 有限合伙人
公司
12.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权投 8,000 有限合伙人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嘉兴得铼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14.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 5,0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15. 嘉兴同心共济六号投资合伙企 2,0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16. 湖南光控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 5,0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17.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 20,000 有限合伙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 9,000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19. 苏州市创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20,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20.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招商股权投 8,000 有限合伙人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 北京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 10,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22. 嘉兴陆新辰稷股权投资合伙企 6,1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23. 嘉兴陆新辰誉股权投资合伙企 2,7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24.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000 有限合伙人
25. 吉林市励志天翼投资中心(有 5,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26. 宁波华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5,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27.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000 有限合伙人
28.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300 有限合伙人
29. 宁德蕉城上汽产业升级股权投 1,100 有限合伙人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250,000 /
(五)新建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新建元投资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MA1MM2EU9N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新建元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MM2EU9N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4栋423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
经营范围 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 2016年6月2日至2024年4月27日
出资者情况 如下表所示
根据新建元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苏州工业园区新建元二期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经第一次修订与重述之有限合伙协议》,新建元投资的
合伙人共30名,总计认缴出资136,000万元,新建元投资各合伙人、认缴
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苏州工业园区元福创业投资 1,685 普通合伙人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2. 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 20,000 有限合伙人
司
3.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20,000 有限合伙人
伙)
4. 苏州工业园区元禧创业投资 13,433 有限合伙人
企业(有限合伙)
5.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 12,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6. 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 10,000 有限合伙人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7. 共青城中燃创业投资管理合 10,427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华泰招商(江苏)资本市场 7,000 有限合伙人
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
9.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 5,000 有限合伙人
基金管理中心
10. 上海珏凯化学品有限公司 5,866 有限合伙人
11. 三亚奥美信达投资中心(有 3,636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2. 上海复容卿云投资中心(有 3,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3. 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 3,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14. 上海合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 有限合伙人
15. 厦门市三硕资产管理有限公 2,000 有限合伙人
司
16.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00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17. 曾路明 1,500 有限合伙人
18. 苏州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1,500 有限合伙人
任公司
19. 陆启标 1,000 有限合伙人
20. 彭 伟 1,000 有限合伙人
21. 李胜男 1,000 有限合伙人
22. 闫怡锦 1,000 有限合伙人
23. 唐武盛 1,075 有限合伙人
24. 沈 磊 1,000 有限合伙人
25. 上海祥正投资有限公司 1,000 有限合伙人
26. 苏州国发苏创现代服务业投 1,000 有限合伙人
资企业(有限合伙)
27. 上犹益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075 有限合伙人
28. 苏州工业园区禾裕科技金融 1,000 有限合伙人
集团有限公司
29. 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理 1,303 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钱 斌 500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36,000 /
(六)高科新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高科新浚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MA1MB2EK71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开信息的查询,高科新浚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MB2EK71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C
栋07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南京高科新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股权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合伙企业开展
经营范围 的其他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合伙期限 2015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5日
出资者情况 如下表所示
根据高科新浚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高科新浚的合伙人共3名,总计认缴出资
100,000万元,高科新浚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性质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 性质
(万元)
1. 南京高科新浚股权投资合伙企 500 普通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2.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69,650 有限合伙人
3. 浙江嘉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9,850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100,000 /
三.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Acerand Therapeutics ( Hong 发行人董事冯婷担任董事
Kong)Limited
Acerand Therapeutics
2.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冯婷担任董事
Limited
3. Acerand Therapeutics (USA) 冯婷担任董事
Limited
4. 优领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冯婷担任董事
5. Elpiscience 冯婷担任董事
Biopharmaceuticals, Inc.
Elpiscience
6. Biopharmaceuticals Co., 冯婷担任董事
Limited
7. 科望(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 冯婷担任董事
公司
8. 科望(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 冯婷担任董事
公司
发行人董事严骏持有60%
9. 上海隽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权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2020年1-6月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接受服务
发行人与上海雅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签订《公司合约》,上海雅锦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及其员工商旅需求提供住宿、餐饮、会
议服务。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2020
年度1-6月发生服务费用112,471.70元。2. 房屋租赁
艾力斯营销与上海扬子江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办公室租赁合同》,
上海扬子江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1座28楼
2804单元、2805单元建筑面积为30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予艾力斯营销
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根据普华永
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艾力斯营销确认,艾力斯营销2020
年度1-6月在前述租赁项下支付的租金为291,428.57元。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除已出具法律意见
中已披露的注册商标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中
国境内新增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1项、续展注册商标3项,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图形 注册人 核定使用 注册号 专用权期限
号 商品
1. 发行人 第5类 第6492608号 2020年3月28日至
2030年3月27日
2. 发行人 第5类 第6492607号 2020年3月28日至
2030年3月27日
3. 发行人 第5类 第5714811号 2020年3月28日至
2030年3月27日
4. 发行人 第5类 第40280139号 2020年3月28日至
2030年3月27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自行申请取得上述商标,发行
人已取得的上述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除已出具法律意见
中已披露的境外专利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于境
外新增1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国家/ 专利号 专利 专利权到期
地区 权人
1. 吡啶胺基嘧啶衍生物的 日本 6696670 发行人 2037年3月1日
盐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自行申请取得上述专利权,发
行人已取得的上述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艾力斯营销提供的文件资料,艾力斯营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
已由徐惠英变更为杜锦豪。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
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29,790,342.25元,其中主要包
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及电子设备。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确认,发行人未在上述自有财产上设置任何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发行
人的重大合同外,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1. 发行人与桑迪亚医药技术(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5
日签署了《全职等效员工(FTE)项目工作订单》,约定自2020年4
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桑迪亚医药技术(上海)有限责
任公司向发行人提供10位全职等效员工服务,合同金额为510万元。2. 发行人与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对发行人总部及研发基地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为
25,875.85万元。3. 发行人与上海百利佳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
《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比较甲磺酸艾氟替尼(AST2818)与吉非
替尼一线治疗EGFR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的随机、双盲、阳性对照的多中心的III期临床研究”项目增加项目
费用176,431元,增加后合同总金额为3,291.85万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
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1) 发行人存在对上海海泰药业有限公司98.64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系租赁物业押金。(2) 发行人存在对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33.12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该款项系押金。(3) 江苏艾力斯存在对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30.41万元
的其他应收款,该款项系电费押金。(4) 江苏艾力斯存在对国信启东热电有限公司8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该款项系电费押金。(5) 发行人存在对上海原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83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该款项系物业押金。
2. 其他应付款
(1) 发行人存在对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94.93万元的其他
应付款,系应付部分工程款。(2) 江苏艾力斯存在对上海东富龙德惠净化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71.12万元的其他应付款,系应付设备款。(3) 发行人存在对普华永道中天66.10万元的其他应付款,系应付
审计服务费用。(4) 江苏艾力斯存在对山东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分院30.30万元的
其他应付款,系应付工程设计费用。(5) 发行人存在对通力电梯有限公司18.54万元的其他应付款,系
应付设备款。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系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召开
的股东大会之会议文件的核查,该等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召开
的董事会之会议文件的核查,该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召开
的监事会之会议文件的核查,该等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
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首席医疗官李玲因个人家庭原因于
2020年8月自发行人处离职。李玲的离职未导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八.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于
2020年7月10日就发行人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截至2020年7
月10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于2020年7月
9日出具的《证明》,经系统查询,江苏艾力斯自2020年1月1日至
查询之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且截至证明
出具之日,未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
所于2020年9月9日就艾力斯营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截至2020
年9月9日,该企业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
外收入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主要补助、补贴情况如下:
1. 根据艾力斯有限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于
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课题任务合
同书》(课题名称:第三代EGFR抑制剂甲磺酸艾氟替尼的临床研究)、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于2018年11月22日出
具的卫科专项函[2018]580号《关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
2018年度实施计划第一批立项课题的通知》,发行人于2020年4月9
日收到上海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225万元、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拨付的资金120万元。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发行人将上述资金全部计入2020年度1-6
月收入。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于2020年4月24
日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135,424.56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
确认,发行人将上述资金全部计入2020年度1-6月收入。3.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张
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的沪浦知局
[2018]34号《关于印发
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于
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张江科学城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
施细则2019年度首批支持企业名单公示》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申请
文件,发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
公室拨付的资金10万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发行人将上述
资金全部计入2020年度1-6月收入。4. 根据艾力斯有限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
《科研计划项目合同》(项目名称:第三代EGFR抑制剂艾氟替尼的
II期临床研究),艾力斯有限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上海市财政局
拨付的资金120万元。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发行人将上述资金
中13.2万元计入2020年度1-6月收入。
九.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一)市场监督管理合规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第
00000020207000049号《合规证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9595927U)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
06月30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经启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2020年1月1日至查
询之日,江苏艾力斯未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录。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第
30000020207000016号《合规证明》,“上海艾力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社
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UNP73)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6月
30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社会保险合规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单位参
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6月,发行人正常缴费,无欠
缴社会保险费用情形。
根据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启
东市职工医疗保险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江苏艾力斯未欠
缴2020年1-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单位参
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6月,艾力斯营销正常缴费,
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情形。
(三)住房公积金合规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发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
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于2020年7月7日出具的《住
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江苏艾力斯住房公积金从2020年1月起已缴存至
2020年6月,缴存状态正常。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上海市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艾力斯营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四)安全生产监督合规
根据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江苏艾力斯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未有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环境保护合规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于2020年7
月8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行政管理情
况的证明》,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
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有因
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收到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
予以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经
查,江苏艾力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受到该局
行政处罚。
(六)国土合规
根据启东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江苏艾力斯
自2017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止,未有因违反国土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保证,并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络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
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杜锦豪、祁菊、JEFFREY YANG GUO、JENNIFER GUO、
上海艾祥、唐玉投资、泽瑶投资、檀英投资等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
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保证,该等发行人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
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杜锦豪、总经理牟艳萍
出具的保证,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相关问题的更新
一. 审核问询问题8: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8.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共获得专利61项,其中境内30项,境外31
项,境内专利中24项为2012年之前取得,剩余6项为2014年至2016年之间取
得,与核心在研产品艾氟替尼相关的发明专利9项。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主要专利集中于2012年之前、近几年并未有专利形成
的原因;结合发行人近几年专利的授予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的构成及
其背景、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发行人技术持续创新
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2)上述专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
利共享的情形,如有请一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标注并披露。
(一)发行人主要专利集中于2012年之前、近几年并未有专利形成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专利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对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历年专利申请及授予
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 境内 境外 合计
申请 授予 申请 授予 申请 授予
2005 5 5
2006 3 5 8
2007 3 3
2008 2 3 5 7 3
2009 4 3 11 15 3
2010 3 1 3 1
2011 3 2 2 1 5 3
2012 1 3 2 1 5
2013 1 1 5 1 6
2014 3 5 8 3 13
2015 1 4 6 7 7 11
2016 3 2 1 3 3
2017 1 16 17
2018 4 3 4 4 7
2019 2 4 1 4 3
2020 1 3 4
合计 36 30 50 31 86 6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知识产权总监的访谈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近几年获授专利数量较少主要由于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予耗时较
长,发行人已获授予的境内外专利主要集中于2012年之前申请,并集中
于2012年至2015年完成授予公告;发行人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持
续申请了较多专利,目前仍有24项处于在审查状态。
(二)结合发行人近几年专利的授予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的构成及
其背景、研发投入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或发行人技
术持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
1. 发行人近期专利的授予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截至2020年6月30
日,发行人已经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
亚等国家和地区获得62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包括中国授权专利30
项和境外授权专利32项,专利覆盖新药结构、晶型、制备工艺、用
途、制剂配方等。同时,发行人有24项发明专利申请目前处于在审
查状态。2. 核心技术人员及研发团队的构成及其背景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截至2020年6月30
日,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88名,其中10人拥有博士学位、31人拥
有硕士学位。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罗会兵、李庆、梁春卿、姜勇、
张强、周华勇、谢景田七人,均具有专业的医药学术背景,并具有主
导或参与新药成功上市的经验。3. 研发投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信息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高度重视产品研发,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3,791.26万
元、9,248.70万元及16,199.89万元,发行人核心产品艾氟替尼的
临床研究及上市申报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发
行人持续对非小细胞肺癌的其余靶向药物进行研发投入,包括RET
抑制剂、KRAS G12C抑制剂、EGFR 20外显子插入突变抑制剂、c-MET
抑制剂、EGFR C797S抑制剂等药物,确保发行人后续产品的持续推
出。
发行人后续将充分发挥自身在新药发现设计领域的优势,持续加大研
发投入,深耕肿瘤靶向药领域,同时通过自主研发、外部引入等多种
方式扩展在研管线。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设备购买等文件,发行
人加快总部及研发基地的建设,购置国内外先进的研发设备,加速研
发平台升级,全面提升现有研发设备条件、试验环境、人才和硬件管
理,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系统,提高研发
能力,加快推进在研项目研发进度。4. 技术创新的具体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文件,为保持发行人技术不
断持续的创新,发行人不断完善自身研发架构,确保产品研发的可持
续性。发行人下设研发中心统筹负责其药物的研发工作,研发中心由
总经理直接负责,研发中心按业务模块主要分为临床前研究、临床研
究及研发支持。发行人在进行项目立项时,会选择具有较大市场前景
同时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并成立立项委员会,从技术、市场前
景等多方面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判断后决策。项目组将会针对项目出
具立项报告,并对项目的研发目标及整体项目研发进度作出计划,在
立项通过后,发行人将按照新药研发流程开展新药研发工作。此外,
为确保发行人所立项产品的先进性,发行人对于全球主要新药研发企
业的专利注册情况会进行定期梳理,从而判断市场研发动态,确保产
品研发管线紧跟国际研发前沿信息,并在药物研发时及时规避已有专
利。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已建立技术持续创新的机制和具体安排。
二. 审核问询问题9:关于CRO及研发费用
9.1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的部分非核心工作外包于第
三方服务公司,包括药物发现阶段的部分化合物合成工作、临床前的药理及毒理
试验、临床试验的CRO及SMO服务等。
(2)列表说明发行人与CRO服务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模式、
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研发主要项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
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等;CRO是否取得所有相关经营
资质,CRO和合作研发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
要CRO服务供应商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具 费用承 目前
序 CRO机 体 合同 研发 担与研 已取
号 构名称 模 名称 主要协议约定 主要 发成果 得的
式 项目 权利归 研发
属 成果
诺思格 临 床 委托开展甲磺酸艾氟替尼注册 发行人 I/II
( 北 委 研 究 I/II期、IIb期临床试验的组织 甲磺 承担费 期、IIb
京)医 外 委 托 管理,CRO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 酸艾 用,研 期临床
1 药科技 研 合 同 要包括: 氟替 发成果 试验主
股份有 发 及 相 (1)与主要研究者共同设计完善 尼 权利归 要临床
限公司 关 补 确定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 发行人 终点已
充 合 和病例报告表; 所有 到达
同 (2)临床试验中需要申办者保存
文件的撰写和整理工作、伦理委
员会资料的准备工作;
(3)提交符合CFDA药品注册标
准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及相关资
料、负责CFDA对临床试验申报材
料审评后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
修正和解释。
委 托
研 究 CRO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 发行人 III期
上海百 委 CRO服 括:甲磺酸艾氟替尼III期临床 甲磺 承担费 试验开
利佳生 外 务 协 研究项目的研究文件准备、项目 酸艾 用,研 展中;
2 医药科 研 议 、 管理、临床监察、医学监察、医 氟替 发成果 美 国
技有限 发 IND申 学协作等临床试验运营及医学相 尼 权利归 IND申
公司 报 服 关服务。 发行人 报进行
务 总 所有 中
协议
第 三
方 临 发行人
床 医 承担费 IIb期
杭州英 委 学 影 CRO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 甲磺 用,研 试验已
3 放生物 外 像 服 括:甲磺酸艾氟替尼片IIb期、 酸艾 发成果 完成,
科技有 研 务 合 III期临床试验的第三方独立医 氟替 权利归 III期
限公司 发 同 书 学影像专业服务。 尼 发行人 试验开
及 补 所有 展中
充 合
同
桑迪亚 委 技 术 委托CRO机构提供研发服务,主 甲磺 发行人
4 医药技 外 服 务 要包括甲磺酸艾氟替尼口服制剂 酸艾 承担费 进行中
术(上 研 合同 处方工艺优化及相关质量研究、 氟替 用,研
海)有 发 化学合成方面的定制研发等。 尼 发成果
限责任 权利归
公司 发行人
所有
CRO机构提供甲磺酸艾氟替尼I、
IIb、III期临床试验研究中心现
场管理协调专项技术服务,服务
内容主要包括:
(1)协助临床试验启动前资料递
交及信息收集及召开启动会;
CRC服 (2)协助临床试验在医院开展是 发行人 I、IIb
上海津 委 务 协 受试者的筛选和入组工作,协助 甲磺 承担费 期试验
石医药 外 议、临 研究者完成知情同意书的签署; 酸艾 用,研 已 完
5 科技有 研 床 试 (3)协助完成临床试验项目的资 氟替 发成果 成,III
限公司 发 验 委 料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尼 权利归 期试验
托 合 (4)试验进程的管理,协助研究 发行人 开展中
同 者跟踪受试者定期随访; 所有
(5)协助试验标本的保存和运送
工作;
(6)协助完成临床研究药物管理
和技术;
(7)协助研究者填写病例报告
表。
委托开展甲磺酸艾氟替尼安全性
昭 衍 评价研究,CRO机构受托开展的研 发行人
( 苏 委 究主要包括: 甲磺 承担费
州)新 托 技 术 (1)供试品分析; 酸艾 用,研
6 药研究 研 服 务 (2)生物分析方法验证; 氟替 发成果 已完成
中心有 发 合同 (3)重复给予大鼠26周和恢复4 尼 权利归
限公司 周的毒性试验; 发行人
(4)重复给予比格犬39周和恢 所有
复4周的毒性试验;
(5)大鼠I段生殖毒性实验;
(6)家兔II段生殖毒性实验;
(7)大鼠III段生殖毒性实验。
技 术 发行人 I/II、
上海观 委 服 务 委托CRO机构提供甲磺酸艾氟替 甲磺 承担费 IIb期
合医药 托 委 托 尼I/II期、IIb期、III期临床 酸艾 用,研 试验已
7 科技有 研 合 同 试验中心实验室服务和管理、PK 氟替 发成果 完成,
限公司 发 及 补 备份样本保存等服务 尼 权利归 III期
充 合 发行人 试验开
同 所有 展中
精鼎医 主 服 发行人
药研究 委 务 合 甲磺 承担费
开 发 外 同 书 委托CRO机构提供第三方独立医 酸艾 用,研
8 ( 上 研 及 补 学影像专业服务 氟替 发成果 进行中
海)有 发 充 合 尼 权利归
限公司 同 发行人
所有
美迪西 发行人
普亚医 委 甲磺 承担费
药科技 外 技 术 委托CRO机构进行药代动力学试 酸艾 用,研
9 ( 上 研 项 目 验及生物分析 氟替 发成果 已完成
海)有 发 合同 尼 权利归
限公司 发行人
所有
发行人
上海药 委 FTE合 委托CRO机构提供非临床实验项 临床 承担费
明康德 外 同、技 目相关FTE(全职人力工时)服务 前研 用,研
10 新药开 研 术 项 以及方案设计、杂质制备分离、 究项 发成果 进行中
发有限 发 目 合 动物试验药效服务等工作 目 权利归
公司 同 发行人
所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供应商资质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要CRO的类型、所需专门资质以及取得
资质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供应商名称 CRO类型 与发行人合作业务是否需 资质取
要专门资质 得情况
上海百利佳生医药科技 临床CRO 否 -
有限公司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 临床CRO 否 -
份有限公司
杭州英放生物科技有限 临床CRO 否 -
公司
桑迪亚医药技术(上海) 临床前CRO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津石医药科技有限 临床CRO 否 -
公司
昭衍(苏州)新药研究 临床前CRO GLP、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已取得
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观合医药科技有限 临床CRO 否 -
公司
精鼎医药研究开发(上 临床CRO 否 -
海)有限公司
美迪西普亚医药科技 临床前CRO 否 -
(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 临床前CRO 否 -
有限公司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军 律师
李仲英 律师
孔非凡 律师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