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盛世达”)持有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全部30.15%股权、拟以现金0.60亿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缴权。此外,长沙文超、新余纳鼎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全部45.23%股权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公司(下称“本次交易”)。
(一)鉴于资本市场及房地产行业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宜再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各方经审慎研究并协商一致,拟对本次交易的方案进行一定的调整。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沟通协商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为盛世达,持有标的公司30.15%的股权。盛世达同时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盛世达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盛世达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威宇医疗具有重要影响力,故威宇医疗也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我们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客观、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
周德元 周 展 刘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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