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剑峰 朱雪松 范金洪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陈伟 刘玉达 喻凯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朱天 魏云珠 程宜荪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2
目录................................................................................................................................3
释义................................................................................................................................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6
二、本次发行概况................................................................................................7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8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16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19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9第三节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22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22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22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23
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声明.............................................................23
二、联席主承销商声明......................................................................................24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25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26
五、审计机构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验资机构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节 备查文件......................................................................................................29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均胜电子、公司、发行人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指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
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对象发行不超过371,178,919股普通股股票之行为
本报告、本发行情况报告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
书 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牵头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申购报价单》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认购邀请书》 指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是由于数字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证券发行涉及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本次证券发行涉及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的核准情况
1、2020年8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0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9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0年10月20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足额将认购款项汇入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的专用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指定收款账户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10月2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7952号),截至2020年10月22日止,海通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人民币2,499,999,992.49元。2020年10月22日,海通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后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2020年10月26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000760号),截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30,821,55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342,743,758.48 元,变更后的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368,084,624.00元。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四)股权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发行。
(三)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10月12日。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3.45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为18.77元/股)。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0,821,55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237,263,065 股的 3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2.49元,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3,565,317.48 元,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2,500,000,000.00元,亦不超过募投项目总投资。
(五)锁定期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12日以电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中符合相关条件的122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书》,前述122名投资者包括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16名股东;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公司;55家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除上述122名投资者外,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共有15名符合条件的新增投资者“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WellingtonManagement、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高新炜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Segantii Asia Pacific Equity Multi-Strategy Fund、Baring Asset ManagementLimited、Athos Capital、Marshall Wace Asset Management、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邹瀚枢”表达了认购意向。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述新增投资者送达了《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共计向137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发行人律师见证。
(二)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2020年10月15日上午8:30-11:30,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上述9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了相关申购文件。
有效申购报价单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序 询价机构名称 申购价格(人 申购金额(人 应缴履约保证金 实缴履约保证金
号 民币元/股) 民币万元) (人民币万元) (人民币万元)
21 8,000
1 诺德基金管理有 20.55 12,000 - -
限公司
20.41 15,200
2 嘉实基金管理有 22.1 16,600 - -
限公司 20.2 35,100
JPMorganChase 21.06 18,700
3 Bank,National 20.33 36,500 750 750
Association 19.54 53,200
深圳市晨钟资产 23 7,500
4 管理有限责任公 22.3 7,500 750 750
司 21.11 7,500
上海高毅资产管 20.11 76,000
5 理合伙企业(有限 750 750
合伙) 19.11 95,000
6 邹瀚枢 19.5 7,500 750 750
7 中信建投证券股 20.6 15,000 750 750
份有限公司
8 中国人寿资产管 20.9 32,000 750 750
理有限公司
9 阳光资产管理股 20.91 8,000 750 750
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0年10月15日12:00,除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7家投资者均已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保证金。9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相关材料。上述9家投资者的申报均为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条件的有效申报。
(三)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关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规定,对有效申购报价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遵循价格优先、申购数量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发行数量为130,821,5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92.49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为9家,均在发行人、牵头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发送认购邀请书的特定对象投资者名单之内,本次发行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获配数量(股)限售期(月)
号
1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765,000,111.33 40,031,403 6
合伙)
2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 531,999,983.97 27,838,827 6
Association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0,999,982.06 18,367,346 6
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9,999,988.49 16,745,159 6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999,984.50 7,953,950 6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999,989.23 7,849,293 6
7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999,982.79 4,186,289 6
8 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4,999,985.06 3,924,646 6
9 邹瀚枢 74,999,985.06 3,924,646 6
合计 2,499,999,992.49 130,821,559
最终获配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3年5月29日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村路458号1幢22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高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QIU GUOLU)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企业名称: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投资者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编号:QF2003NAB00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取得日期: 2003年9月30日
住所: 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 of America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23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764,638.5238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2,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4日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海运中心主塔楼609房
法定代表人:张维功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8、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11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9月25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211室
法定代表人:魏芳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9、邹瀚枢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港澳居民居住证:8100001969********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性及关联关系核查
1、发行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发行对象合规性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产品
1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
2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on 无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产品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浦惠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产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基金中邮理财研究驱动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定增优选8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4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
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诺德基金-国协一号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滨江壹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诺德基金浦江15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无
7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资产-工商银行-主动配置二
号资产管理产品
8 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晨钟均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邹瀚枢 无
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深圳市晨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认购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基金,上述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属于公募基金产品,该等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产品属于保险公司资管产品,该等保险公司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Association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邹瀚枢为自然人投资者,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需要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发行对象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保荐代表人:缪佳易、赵春奎
项目协办人:周漾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23219483
传真:021-63411312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经办人员:张宸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联系电话:021-23153856
(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经办人员:袁媛、王欣宇、张阳、马步青、杨晶晶、薛瞾、刘婷、付尧、崔成伟、陈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联系电话:010-58328888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孙立、张培培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
联系电话:021-53241668
传真:021-52341670
(四)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邹俊
经办会计师:王齐、潘子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邹俊
经办会计师:王齐、潘子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信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237,263,065股,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476,840,782.00 38.54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48,855,908.00 3.95
3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5,248,422.00 2.85
4 王剑峰 32,876,959.00 2.66
5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382,363.00 2.62
6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 30,000,000.00 2.42
邻山1号远望基金
7 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 29,508,505.00 2.38
均胜2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
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工银量化宏观配 14,249,644.00 1.15
置资产管理计划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 11,295,730.00 0.9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产业先锋混 10,198,362.00 0.8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21,456,675.00 58.3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0年11月6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持股比例(%)
(股)
1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476,840,782 34.85
2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0,964,689 5.19
3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邻山 40,031,403 2.93
1号远望基金
4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5,248,422 2.58
5 王剑峰 32,876,959 2.40
6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382,363 2.37
7 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均胜2 29,508,505 2.16
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
8 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27,975,507 2.04
9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 16,745,159 1.22
险资产管理产品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产业先锋混合型 13,338,079 0.97
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75,911,868 56.71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37,263,065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30,821,559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68,084,624股。截至2020年11月6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类别 发行前 本次变动 发行后
股数 比例 发行数量 股数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 - 130,821,559 130,821,559 9.56%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237,263,065 100% - 1,237,263,065 90.44%
股份总数 1,237,263,065 100% 130,821,559 1,368,084,624 100%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68,084,624股,王剑峰通过均胜集团间接及本人直接持有均胜电子509,717,741股,占总股本的37.26%,仍为公司共同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扩大公司资产规模的增长空间,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致力于汽车安全系统、汽车电子系统、功能件及总成和智能车联系统的研发、制造、服务与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有助于公司顺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突破现有产能瓶颈,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别,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及产品竞争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本次发行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运作,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股东基础的扩大和股东结构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独立性将不会因此而发生改变。
(六)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为特定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第三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均胜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报备的发行方案相关规定一致;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均已对取得公司股份做出限售承诺,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周漾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缪佳易 赵春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周 杰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马 骥
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联席主承销商已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钱于军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
孙立 张培培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李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承担本所相关审计报告中所述之相应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王齐
潘子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六、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就本次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增加注册资本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并对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承担本所在验资报告中所述之相应责任。我们不会对发行情况报告书引述的验资报告的内容选择及列示发表意见,我们也不会对发行情况报告书引述的验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王齐
潘子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发行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
电话:0574-87907001
传真:0574-87402859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电话:021-23219483
传真:021-63411312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5:00
四、信息披露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