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20-054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及累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累计6宗案件,其中控股子公司涉诉的3宗案件对方当事人已经撤诉;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另2宗案件分别处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阶段、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控股子公司为再审申请人);公司涉诉的1宗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公司为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控股子公司所涉撤诉的3宗案件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不利影响将消除;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另2宗案件公司目前已全额计提诉讼损失共计人民币2,417.41万元;公司涉诉的1宗案件尚未判决,影响尚无法判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医院有限”)前期已披露涉及诉讼事项累计6宗案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近日二医院有限3宗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近日二医院有限收到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鄂城法院”)送达的(2020)鄂0704民初167号之二、(2020)鄂0704民初167号之三、(2020)鄂0704民初168号之二、(2020)鄂0704民初168号之三、(2020)鄂0704民初169号之二、(2020)鄂0704民初169号之三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2020)鄂0704民初167号之二、之三:1、原告:刘传鹏,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民信东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15。
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
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
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
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2、(2020)鄂0704民初168号之二、之三:
原告:廖传超,男,汉族,1948年8月21日生,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
道28号财政局,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615。
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
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
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
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
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8488D。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3、(2020)鄂0704民初169号之二、之三:
原告:李金鳌,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
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街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331。
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统一社会信息代
码:91420700094757863E。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建松,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
路滨江小区27幢,公民身份证号码:330*********0219。
被告: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10号
尼尔迈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289302431。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YUMXA。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原告刘传鹏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医疗”)、王建松、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联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18日前计18个月的利息为252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2、原告廖传超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14日前计28个月的利息为560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3、原告李金鳌的诉讼请求:
⑴要求判令被告嘉禾医疗、王建松、西联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承担借款全部清偿前的利息(2020年1月20日前计30个月的利息为60万元,此后需继续计算)。
⑵判令二医院有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
详见公司公告,编号(2020-005)。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1、原告刘传鹏于2020年11月3日向鄂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措施,鄂城法院认为:刘传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40元,减半收取39,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220元由刘传鹏负担。
鄂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传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m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原告廖传超于2020年11月3日向鄂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措施,鄂城法院认为:廖传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00元,减半收取57,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00元由廖传超负担。
鄂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传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迈特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m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3、原告李金鳌于2020年11月3日向鄂城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保全措施,鄂城法院认为:李金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李金鳌负担。
鄂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金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松、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的冻结;(2)解除对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东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11006号;使用面积:42887m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刘传鹏、廖传超、李金鳌与嘉禾医疗之间借款发生在公司收购二医院有限后较长时间,二医院有限与嘉禾医疗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公司认为二医院有限不应承担责任。鉴于上述案件原告已作撤诉处理,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正在履行解冻程序,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不利影响将消除。
三、关于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前期已披露涉及诉讼案件累计6宗案件:
1、关于姜松发与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向姜松发借款400万元,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关联方同意债务加入,与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涉案金额:4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起按月20‰计算至款清时止)
公司认为,二医院有限与鄂州二医院并非同一民事主体,鄂州二医院的债务不应由二医院有限承担。另外,二医院有限属于民办非企业,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对外进行债务加入无效,二医院有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166号,裁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关于翁雄祥与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向翁雄祥借款800万元,鄂州二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关联方同意债务加入,与龙游西联超市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涉案金额: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按月20‰计算至款清时止)。
公司认为,二医院有限与鄂州二医院并非同一民事主体,鄂州二医院的债务不应由二医院有限承担。另外,鄂州二医院属于民办非企业,是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对外进行债务加入无效,鄂州二医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此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再审申请,公司已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发出的《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0)浙民申4039号。
3、关于公司收购二医院有限80%股权,所涉业绩承诺补偿。鉴于二医院有限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未实现,根据相关约定,涉案金额: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持有的二医院有限20%股权的股东权益对价款8,002万元及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现金补偿7,553.67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5月19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理,截至目前尚未出判决结果。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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