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吸附材料产业园项目(三期)”建设期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2、《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及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经营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地点及方式。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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