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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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批准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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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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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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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逐级呈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报送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同时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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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行方,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展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及汇总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视同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公司的董事长或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
    
    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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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应通过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合适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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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公司章程》、《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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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方   获取内幕信息依据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式
                                                      注2               注3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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