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47人调整为53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减为1,288.9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4.8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33名激励对象授予1,288.9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陈威如 丁国其 李天天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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