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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对上述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的期间事项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0386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0390 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0389 号)所披露的情况,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期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正常持续经营,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未出现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亦未出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财务与会计事项如下:
(一)根据中汇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383.93万元、5,529.65万元、9,569.12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之股票发行条件的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用印记录以及工商、税务、土地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五)项“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之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规定。
(三)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为准)4,383.93万元、5,529.65万元和9,569.12万元,发行人于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关于“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规定的要求。
(四)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合并报表)为87,699.08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规定的要求。
(五)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对外签署的主要业务合同、《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经营业务为油品添加剂、无碳纸显色剂等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 46,170.73 万元、52,491.98 万元及 65,496.04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9.12%、98.95%和99.73%,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要求。
(六)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要求。
(七)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核,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鉴证结论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上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后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股东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2020年1月,发行人原股东乔庆文因病去世,其生前持有发行人333,708股股份。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2020)豫新红证内字第430号《公证书》,证明乔庆文生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为乔庆文与其妻子谷爱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的二分之一为乔庆文的遗产,其余二分之一为谷爱军所有。由于乔庆文除独生孩子乔梁外无其他子女,其父亲先于其死亡,配偶谷爱军、母亲马金仙自愿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因此乔庆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乔梁一人继承。另据谷爱军与乔梁签订的《赠与合同》,谷爱军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的发行人股份赠与乔梁,并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新红证内字第431号《公证书》确认。至此,原股东乔庆文生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全部由其儿子乔梁一人持有。乔梁的基本情况如下:
乔梁,身份证号:41070219931127****,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本次股权继承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郭春萱 55,833,133 49.63
2 中石化资本 22,500,000 20.00
3 苏州松禾 11,771,011 10.46
4 前海基金 3,750,000 3.33
5 王素花 3,150,262 2.80
6 深圳松禾 2,250,000 2.00
7 前海方舟 2,250,000 2.00
8 张 勇 1,910,878 1.70
9 新乡鸿润 1,720,507 1.53
10 西藏伊诺斯 1,500,000 1.33
11 阮荣林 1,103,532 0.98
12 李贞和 900,000 0.80
13 尚庆春 842,699 0.75
14 安阳惠通 750,000 0.67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5 马振方 667,135 0.59
16 王少辉 667,135 0.59
17 张未闻 600,000 0.53
18 乔梁 333,708 0.30
合计 112,5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继承人不存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不适格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情况变化外,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度发行人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170.73万元、52,491.98万元、65,496.04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99.12%、98.95%、99.73%,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2019年9月,中石化资本对发行人增资,增资后中石化资本持有发行人20%的股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原则,中石化资本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上述关联方中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单位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1 石科院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2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3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4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5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6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7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8 石化分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9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10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
11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二)关联交易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采购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19年10月至12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10月至12月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 4,823,580.20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催化剂 271,898.23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基础油 1,065,694.60
石科院 技术使用费 1,304,041.43
合 计 - 7,465,214.46
2、关联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19年10月至12月,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年10月至12月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润滑油添加剂 4,247.79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 24,840,936.65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 512,575.93
合 计 - 25,357,760.37
3、关联租赁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合同、凭证等资料,自2019年10月至12月,发行人子公司承租关联方房屋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确认的租赁费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9年10月至12月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 上海萱润 房屋 21,429.32
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2019年10月至12月
项目名称 2019年10月至12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45.83
5、其他关联交易
2019年10月至12月,发行人基于销售商品投标的需要,向关联方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467,000.00元,并收到关联方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退回的投标保证金327,000.00元。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2019.12.31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石科院 39,600.00 24,846.00
应收账款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23,690,092.80 1,184,504.64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3,800.00 2,484.00
小计 23,743,492.80 1,211,834.64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219,055.36 -
预付款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61,493.60 -
小计 280,548.96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 405,180.00 -
其他应收款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 140,000.00 -
小计 545,180.00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期末数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9.12.31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5,395,433.81
应付账款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36,840.71
期末数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9.12.31
小计 5,532,274.52
其他应付款 石科院 3,104,517.79
小计 3,104,517.79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2019年10月至12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由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固定资产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 别 账面原值(元) 累计折旧(元) 账面价值(元)
房屋及建筑物 54,816,544.27 17,663,877.36 37,152,666.91
机器设备 176,701,373.63 55,997,339.49 120,457,351.26
运输工具 6,448,938.20 3,636,838.58 2,812,099.62
电子及其他设备 4,033,299.83 2,655,596.29 1,377,703.54
合 计 242,000,155.93 79,953,651.72 161,799,821.33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一处房屋租赁,具体如下:
序 出租方 承租方 坐落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是否有
号 ( 2m) 房产证
沧州渤海新区蓝 2019.12.16- 员工宿
1 姜志伟 沧州润孚 郡小区10号楼3 119.7 2020.12.15 舍 无
单元1003室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专利年度缴费凭证,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期间内,发行人新获得如下专利权:
序 权利人 专利类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取得 权利
号 型 方式 限制
一种二异辛基二硫
2016.07.01- 申请
1 发行人 发明 代磷酸锌的制备方 201610515275.8 无
法 2036.06.30 取得
一种二异辛基二硫
2017.06.22- 申请
2 发行人 发明 代磷酸锌盐的制备 201710481359.9 无
方法 2037.06.21 取得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证书原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证明,并通过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查询,期间内,发行人新获得如下注册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内容 类别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取得方 权利
式 限制
2019.12.28- 申请取
1 发行人 第1类 26598168 无
2029.12.27 得
(五)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间内,除新增部分授权专利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新增资产;除已披露的不动产抵押外,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新增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2019年度前五大客户签订的新增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
序 采购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 签订日期 金额
号 的 (万
元)
买方:中国石油化工 框架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 润滑油 协议,
1 装备部 ZQ00201912317313 添加剂 2020.01.06 未约
需方:上海海润添加 定金
剂有限公司 额
买方:中国石油化工 框架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 润滑油 协议,
2 装备部 ZQ00201912307086 添加剂 2020.01.06 未约
需方:上海海润添加 定金
剂有限公司 额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 润滑油
3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3400008-20-MY1005-0001(‘2300075521’) 添加剂 2020.01.19 289.08
合同
序 采购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 签订日期 金额
号 的 (万
元)
广州天润新材料有 润滑油
4 限公司 RFXC-YY-A-004-2020.02 添加剂 2020.02.25 574.00
广州天润新材料有 润滑油
5 限公司 RFXC-YY-A-005-2020.03 添加剂 2020.03.05 526.20
广州天润新材料有 润滑油
6 限公司 RFXC-YY-B-008-2020.03 添加剂 2020.03.10 16.10
UNIONGROUP
INTERNATIONAL 润滑油
7 XXRF20191129 2019.11.29 869.44
ENTERPRISECO., 添加剂
LTD.
MilleniumGrease & 润滑油 37.20
8 Lubricants XXRF20200214 添加剂 2020.02.14 万美
ManufacturingLLC 元
MilleniumGrease & 润滑油 96.81
9 Lubricants XXRF20200219 添加剂 2020.02.19 万美
ManufacturingLLC 元
MilleniumGrease & 润滑油 78.04
10 Lubricants XXRF20200301 添加剂 2020.03.01 万美
ManufacturingLLC 元
61.55
InnovaRefiningand 润滑油
11 XXRF20200209 2020.02.09 万美
TradingFZE 添加剂 元
44.69
InnovaRefiningand 润滑油
12 XXRF20200229 2020.02.29 万美
TradingFZE 添加剂 元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与2019年度前五大供应商签订的新增采购合同如下:
序 销售方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合同金额
号 (万元)
1 DaelimP&P CON-GZ-12955 聚异丁烯 2020.1.20 7.45万美元
2 DaelimP&P CON-GZ-13005 聚异丁烯 2020.2.14 7.66万美元
3 DaelimP&P CON-GZ-13006 聚异丁烯 2020.2.19 5.17万美元
4 DaelimP&P CON-GZ-13007 聚异丁烯 2020.2.19 4.97万美元
5 DaelimP&P CON-GZ-13008 聚异丁烯 2020.2.25 7.64万美元
6 DaelimP&P CON-GZ-13009 聚异丁烯 2020.2.25 9.78万美元
7 DaelimP&P CON-GZ-13010 聚异丁烯 2020.2.25 7.64万美元
8 DaelimP&P CON-GZ-13011 聚异丁烯 2020.2.25 9.78万美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2,078,265.08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往来款;其他应付款余额合计5,711,377.62元,主要为应付暂收款、服务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期间内,发行人新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如下:
事 项 会议 召开日期
董事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年3月5日
监事会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年3月5日
股东大会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年3月26日
经审查发行人召开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签到、表决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收优惠
2019年10月31日,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并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1941000915,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发行人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2019年10-12月收到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主要内容 金额(元) 发文依据
《关于2019年新乡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
1 稳岗补贴 65,000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计 65,000 -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关于发行人依法纳税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材料、《审计报告》与《纳税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的税务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期间内,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并上市条件的的重大事项。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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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王长平
何诗博
陈 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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