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责任与权力相对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相关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适用于公司聘任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书面形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澄清、道歉或追求其内部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聘任协议提出索赔;
(三)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聘任协议;
(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