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Synermore Company Limited、曹一孚等6名交易对方购买重组后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盟苏州”)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重组后兴盟苏州的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在《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2、在兴盟苏州重组完成之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该企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前,公司及兴盟苏州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4、长远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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