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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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再科意字[2020]第001-1号
致: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格法律服务机构,受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委托,本所指派赵涯律师、李佳韵律师(下称“信达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4号《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对《审核问询函》涉及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及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答复,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信达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可转债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如下: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环评批复文件
发行人披露,年产 1.5 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
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进展情况;(2)根据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等,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事项,信达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官网有关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公示信息及公示的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公众参与说明》、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
2.查阅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于2020年9月2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意见》《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环保意见》;
3.查阅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梅县区环审[2020]57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市环审[2020]20号)。
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文件;
5.查询了我国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一)目前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进展情况
1. 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市环审[2020]20号)。
2.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梅县区环审[2020]57号)。
(二)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
1.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说明,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应由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即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两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中,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审批。
2.项目环评文件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
我国现行法律中,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相关分类方式、审批程序如下:
类别 适用范围 审批程序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
环境影响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及建设项目环境
报告书 具体分类标准适用《建设项目 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公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相关信息。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环境影响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 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报告表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
项评价
环境影响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 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 门备案
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信达律师查询梅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及根据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出具的批复、发行人出具的说明,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的目前已履行的公式和审批手续如下:
(1)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类别属于“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中的“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对应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于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中的表面处理使用苯丙三氮唑(Benzotriazole,简称BTA),涉及有机涂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类别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中的“有电镀工艺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对应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五条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因此,环评机构判定该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行人于2020年7月委托环评机构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2020年7月15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首次公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情况,网址如下:http://www.gdmx.gov.cn/zwgk/zdlyxxgk/hjbh/jsxmhjyxpj/content/post_2047498.html。
2020年9月22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第二次公开该项目经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情况,网址如下: www.gdmx.gov.cn/zwgk/zdlyxxgk/hjbh/jsxmhjyxpj/content/post_2073571.html。
2020年10月14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告》,具体网址如下:www.meizhou.gov.cn/zwgk/zfjg/ssthjj/tzgg/content/post_
2081252.html。
2020年10月2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等3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主管部门拟批准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具体网址为如下: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sthjj/zdlyxxgkzl/jsxmhjyxpjxx/jsxmhpwjspqgs/content/post_2087740.html。
2020年11月3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性能铜箔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梅市环审[2020]20号)。
(2)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正)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二十二、金属制造业”中“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发行人于2020年9月初委托环评公司编制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当月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递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稿。
2020年10月16日,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项目受理公告》,具体网址如下:www.gdmx.gov.cn/
zwgk/zdlyxxgk/hjbh/jsxmhjyxpj/content/post_2082695.html。
2020年10月30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县分局出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箔表面处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化和智能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梅县区环审[2020]57号)。
基于上述情况,信达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的相关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是否存在无法及时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1.5万吨高性能铜箔项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不存在无法及时取得相关环评批复文件的风险。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据现行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完成了环评文件的编制、申报及公示程序,并取得了环评批复。环评文件的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环评文件的批准部门具有审批权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和信达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张 炯: 赵 涯:
李佳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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