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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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楼/7楼/8楼/11楼
    
    邮编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2142号
    
    致: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正新材”)的委托,指派王鑫睿律师、汤明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法律意见书
    
    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正新材系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4771866XW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华一路2号,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4,204.531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涛,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复合材料、电子绝缘材料、覆铜板材料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因此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3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204.5312万股的0.45%。
    
    《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法律意见书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法律意见书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4.3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204.5312万股的0.45%。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告时公司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1    俞高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12           6.40%           0.03%
       2    王超        副总经理           4.12           6.40%           0.03%
       3    周阳        副总经理           4.12           6.40%           0.03%
       4    居波       董事会秘书          3.00           4.66%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9           76.13%           0.34%
               员(22人)
                   合计                   64.36          100.00%          0.4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2过、公上司表股中本数总值额若的出1现0.0总0%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其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5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2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日、禁售期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6.8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8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43元的50%,为每股16.7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75元的50%,为每股16.87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收增长率不低
                                    于33%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本
    
    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系数,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系数:
    
        个人绩效PBC           1           2+          2           3           4
            结果
          个人系数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均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定比2019年度营业收入,
    
    法律意见书
    
    2020-2022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3%或定比2019年度净利
    
    润,2020-2022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3%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管理机构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实施程序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5、《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中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6、《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激励计划公司/激励对象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具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说明的内容,其具体规定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拟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已于2020年11月5日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已于202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法律意见书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需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投票
    
    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次激励计划如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召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及相关权益的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召开监事会,并由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上述法定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拟于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法律意见书
    
    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独立董事
    
    意见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即将履行的对董事会决议、《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的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条件,并为激励对象解除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设置了公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标准,同时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本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发展,本计划已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除限售设置合理的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表决回避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1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全体董事与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
    
    法律意见书
    
    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示的下列情形:
    
    (1)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条件、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七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公司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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