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0-058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63号文核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678,07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2.15元(均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4,779,999,982.65元,扣除发行费用28,781,771.7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4,751,218,210.8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8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账 号 金额(元) 用途
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712007880150000 2,000,000,000.00 高端计算机研发及扩产项目
天津浦祥支行 107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712007880140000 480,000,000.00 高端计算机内置主动管控固件
天津浦祥支行 1068 研发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天津 632406251 920,000,000.00 高端计算机IO模块研发及产
分行 业化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天津 632406243 补充流动资金
分行 1,351,379,982.65
合计 4,751,379,982.6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存放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效力终止。
10、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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