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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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推举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表决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行使。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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