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6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1 月 1 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4、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11 月 12 日。
6、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
8、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二、本次修订情况说明
(一)修订原因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扩散蔓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采取减少人员聚集防控措施,各级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及患者就医计划均受到影响,药品终端需求明显下降,同时物流配送、商业推广、各省招投标准入工作均受到一定程度限制。为减缓疫情影响,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但由于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常态化,聚集性、接触性的活动仍然受到制约,全球疫情依然在蔓延扩散,国内经济恢复、消费恢复仍有较大压力。
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详情请见2020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该议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近期公司再次审慎评估新冠疫情及行业政策变化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为平衡股东利益和员工激励,让股权激励计划兼具挑战性和合理性,更谨慎的修订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修订内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修订前后如下:
1、修订前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90%
2、修订后第二个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公司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10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2、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3、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以 公司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1、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10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8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3、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50%解除当期
限售股份。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修订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仍为营业收入指标。
公司营业收入中,主营产品瓜蒌皮注射液的销售收入所占比例最高(2020年1-9月销售占比39.21%;2019年全年销售占比48.38%),该产品销量的波动会给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带来较大影响。该产品属处方针剂,必须要在医院使用,患者无法自行用药,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全国大部分医院门诊停诊,及因新冠肺炎传染性较强,患者就诊意愿大幅减小等原因,导致该产品疫情期间销量受到影响较大。虽然经过公司销售人员努力,2020年1-9月公司瓜蒌皮注射液销量保持了与2019年同期相同水平,但未达到2019年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预计的增幅;同时考虑到2020年至2021年冬春交际可能出现新一轮疫情的影响,该产品销量增幅达到2019年预期规划尚具备较大的挑战。
因经营环境较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发生一些不利变化,尽管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努力下,公司业绩仍保持了持续增长,但达到原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规划还是面临很大的挑战。在此情形下,出于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公司决定维持原公司业绩考核基础指标不变,但出于对客观环境造成的影响非管理层和员工个人原因,以及对管理层和员工在大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仍能努力提升业绩的成绩肯定,公司再次审慎评估新冠疫情及行业政策变化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在市场环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观情况下,为鼓励中高层员工积极性,肯定工作成绩,决定在原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下增设阶梯式业绩考核及解锁比例指标,在保证业绩逐年增长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基础上,业绩增长幅度与激励幅度相匹配,此种激励结构在当下更具合理性。
除本次决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修订内容及其关联内容作相应修订外,《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次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宏观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影响的再次审慎评估,结合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以及目前经营环境确定的,本次修订能够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基于本次修订作相应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也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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