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股份”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发”)的申请已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发审会审核。根据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以及《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发行人本次增发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保荐机构”或“中泰证券”)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的会后有关事项给予了持续、必要的关注,并认真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现对发行人自2020年8月17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承诺签署日期间,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会计师已出具了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
三、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发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2020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59%,净利润同比下降77.65%。主要原因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客户及发行人延迟复工复产,发行人单位生产成本增加、客户订单减少所致。发行人的会后期间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五、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八、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材料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十、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进行盈利预测。
十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十二、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十六、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十七、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2020年8月17日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至本承诺签署日期间,没有发生证监发行字[2002]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和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文所述的影响发行人本次增发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中泰证券承诺,丰元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丰元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中泰证券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与封卷文件保持一致。
特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春芳 仓 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