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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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重大资产出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的《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5、承担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以及估值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6、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
    
    本次出售资产事宜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作为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拥有证券从业资格,除业务关系外,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中联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中联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拟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7、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提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广东新劲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公司原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文俊先生和邹卫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候选人文俊先生和邹卫峰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文俊先生和邹卫峰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方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认为各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增补文俊先生和邹卫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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