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提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认为: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佛山市润棋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
(2)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编制的《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公司本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总体上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实现公司长远战略布局,稳定经营业绩,提升经营效率,从长远来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议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提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议时请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吴明娒
独立董事:匡同春
独立董事:刘湘云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