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0月29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0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并同意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同意以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10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1151%。
3、首次授予人数:75人。
4、首次授予价格:19.6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票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30%
票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票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数量 公告日股本总
票总数比例
(万股)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60 80% 1.1151%
(合计75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60 80% 1.1151%
预留部分 40 20% 0.2788%
合计 200 100% 1.3939%
注:1、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因此,公司监事会认为:截止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7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10月29日为授予日,按19.6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等人员合计授予公司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股份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制性股票数量 支付费用总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160 2537.60 274.91 1480.27 570.96 211.4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
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4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出具的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业务指南4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燕麦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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