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40 股票简称:爱迪尔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爱迪尔
股票代码:0027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1:苏日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2:狄爱玲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3:苏永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4:苏清香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爱迪尔股份的情况................................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19
备查文件............................................................. 20
附表:............................................................... 2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爱迪尔、上市公司 指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指 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
动人、委托人、转让方、
甲方
受托人、受让方、乙方 指 林明清
本报告书 指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日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将其合计持
有的爱迪尔121,654,324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林明清;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日明及其一致行动人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将其合计持有
的爱迪尔91,654,324股股份(占注册资本20.1855%)转让
给林明清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与林明清签署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与林明清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苏日明
1、基本情况姓名 苏日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 无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身份证号码 35010219680716****
2、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日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狄爱玲
1、基本情况姓名 狄爱玲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 无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高层**座**
身份证号码 32072219731025****
2、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狄爱玲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苏永明
1、基本情况姓名 苏永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 无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身份证号码 35262319750409****
2、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永明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苏清香
1、基本情况姓名 苏清香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境外居留权 无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南路**号**星园**栋**
身份证号码 35262319731015****
2、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苏清香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日明、狄爱玲为夫妻关系,苏永明、苏清香为夫妻关系,苏日明、苏永明为兄弟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及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于2017年11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的协议》,故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互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被法院冻结,部分股份被质押,为了缓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资金压力,降低其质押风险,与林明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二、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是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
2020年10月26日,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与林明清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人拟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21,654,32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7925%)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林明清行使。
同日,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与林明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爱迪尔91,654,3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1855%)转让给林明清。股份交割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规则进行交割。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清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21,654,32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7925%,拥有26.7925%的股份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070%,拥有0.0000%的股份表决权,苏清香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表决权委托情况
本次表决权委 本次表决权委 本次表决权委
序号 委托人 受托人 托数量 托占其所持股 托占总股本比
份比例 例
1 苏日明 64,243,174 100.0000% 14.1486%
2 狄爱玲 林明清 26,555,408 100.0000% 5.8484%
3 苏永明 23,858,000 100.0000% 5.2544%
4 苏清香 6,997,742 100.0000% 1.5411%
合计 121,654,324 26.7925%
2、股份转让情况
本次转让股份 本次转让股份 本次转让股份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数量 占其所持股份 占总股本比例
比例
1 苏日明 54,243,174 84.4341% 11.9462%
2 狄爱玲 林明清 16,555,408 62.3429% 3.6461%
3 苏永明 13,858,000 58.0853% 3.0520%
4 苏清香 6,997,742 100.0000% 1.5411%
合计 91,654,324 20.185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交易方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 拥有表决权比
数(股) 例
苏日明 64,243,174 14.1486% 64,243,174 14.1486%
狄爱玲 26,555,408 5.8484% 26,555,408 5.8484%
苏永明 23,858,000 5.2544% 23,858,000 5.2544%
苏清香 6,997,742 1.5411% 6,997,742 1.5411%
林明清 0 0.0000% 0 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
交易方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 拥有表决权比
数(股) 例
苏日明 10,000,000 2.2023% 0 0.0000%
狄爱玲 10,000,000 2.2023% 0 0.0000%
苏永明 10,000,000 2.2023% 0 0.0000%
苏清香 0 0.0000% 0 0.0000%
林明清 91,654,324 20.1855% 121,654,324 26.7925%
*以上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及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
限制情况股东名 持股数量 质押股份数量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冻结股份数量 冻结股份占 冻结股份
称 (股) 持股比例 (股) 占其所持 占其总股 (股) 其所持股份 占其总股
股份比例 本比例 比例 本比例
苏日明 64,243,174 14.1486% 61,860,000 96.2904% 13.6237% 64,243,174 100.0000% 14.1486%
狄爱玲 26,555,408 5.8484% 26,488,500 99.7480% 5.8337% 26,555,408 100.0000% 5.8484%
苏永明 23,858,000 5.2544% 23,850,000 99.9665% 5.2526% 23,858,000 100.0000% 5.2544%
苏清香 6,997,742 1.5411% 6,997,742 100.0000% 1.5411% 6,997,742 100.0000% 1.5411%
合计 121,654,324 26.7925% 119,196,242 26.2511% 121,654,324 100.0000% 26.7925%
四、交易各方
(一)委托人/转让方基本情况
甲方1:苏日明
甲方2:狄爱玲
甲方3:苏永明
甲方4:苏清香
(二)受托人/受让方基本情况
乙方:林明清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654,324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受托人)。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权利
1.1委托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人行使标的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4)法律法规或爱迪尔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委托期限内,乙方行使上述表决权无需另行取得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但若需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2.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2.3受托人不得从事损害爱迪尔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3.1委托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爱迪尔的在册股东,其授权受托人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已在本协议中披露的质押、司法查封除外;
(3)其为标的股份的股东,除标的股份存在质押、司法查封情况外,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本协议生效后,其不得再向爱迪尔提出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标的股份,或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己质押、司法查封的除外);在委托期间不得作出任何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行使本协议项下之表决权的行为;
(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减持其持有的爱迪尔股份;
(5)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所持的爱迪尔股份因转增、送股等方式增加的,则标的股份相应增加的股份所对应的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委托权利自动按照本协议委托予乙方行使;
(6)对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及签署相关表决文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甲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包括签署必要的股东大会授权文件等);
3.2受托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不从事损害甲方、爱迪尔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受托人不得单方向其他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委托权利。
(四)效力和期限
4.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4.2若甲乙双方未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3200万股股票转让手续,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撤销授予给乙方的表决权。但是,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让的除外,包括:乙方或他人已经向甲方支付相应股票转让款但仍无法解除股票质押或司法冻结(轮候查封)的;甲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
4.3除本协议4.2条的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5.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六)其他
6.1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项下事宜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协议、安排等,如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6.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向爱迪尔提交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4,243,174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38,640,469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15,602,705股)转让给乙方,甲方2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555,408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 9,916,556 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6,638,852股)转让给乙方,甲方3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858,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7,893,500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5,964,500股)转让给乙方,甲方4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997,742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转让给乙方。甲方1、甲方2、甲方3及甲方4合计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91,654,3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0.1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基于以上所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
1、转让标的
甲方1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4,243,174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38,640,469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15,602,705股)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
甲方2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6,555,408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9,916,556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6,638,852股)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
甲方3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858,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普通股7,893,500股,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5,964,500股)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
甲方4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997,742股人民币普通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
2、股份交割及价格
因标的股票存在质押、司法冻结及限售等情况,双方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规则进行交割,交割时间:
第一笔交割:2020年12月31日前,甲方将所持上市公司3200万股股票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甲方1、甲方2、甲方3及甲方4分别转让的股票数量,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具体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第二笔交割:2021年12月31日前,甲方将所持上市公司4500万股股票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甲方1、甲方2、甲方3及甲方4分别转让的股票数量,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具体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第三笔交割:2022年12月31日前,双方完成全部标的股票交割手续,甲方1、甲方2、甲方3及甲方4分别转让的股票数量,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具体转让价格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
若因为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双方无法按照上述约定进行交割的,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协助处理质押及司法查封
甲方持有标的股份有部分被质押,全部被冻结以及轮候冻结,标的股票交割前,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及司法查封事宜。
甲方持有标的股份有部分被质押,全部被冻结以及轮候冻结,存在被法院拍卖、变卖的可能,过渡期间如因拍卖等而导致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 过户手续
1、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且法院解除查封后,甲乙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甲乙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三条 税费承担
因本次协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主体各自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对标的股份进行处置,且对于标的股份的处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2、甲方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3、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第五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股票转让款的资金合法有效,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不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的支付股份转让款。
3、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 过渡期间的安排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可能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股份转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调查、批文、指示。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及其他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
3、过渡期间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爱迪尔公司章程以及爱迪尔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
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承诺,或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或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则该方构成违约,守约一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变更和解除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协议或作出补充约定,但应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
(3)协议双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均应书面提出方为有效。协议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某一项权利,亦不视为放弃其他权利或放弃该项权利的全部权利。
3、未经协议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亦不得设置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甲乙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中披露内容以外,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爱迪尔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减持占总股本比
(股) 例(%)
苏日明 集中竞价 2020年8月14日 610,785 0.1345%
苏日明上述减持行为系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卖出所致。上述权益变动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苏日明:______________ 狄爱玲:______________
苏永明:______________ 苏清香: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3、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A座15楼
电话及传真:0755-25798819/0755-25631878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 上市公司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
有限公司 在地 14号珠江大道4F
股票简称 爱迪尔 股票代码 002740
信息披露义务 苏日明、狄爱玲、苏永明、苏 信息披露义
人名称 清香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表决权委托、股份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1、苏日明:持股数量: 64,243,174股 持股比例: 14.1486%
权益的股份数 2、狄爱玲:持股数量: 26,555,408股 持股比例: 5.8484%
量及占上市公 3、苏永明:持股数量: 23,858,000股 持股比例: 5.2544%
司已发行股份 4、苏清香:持股数量: 6,997,742股 持股比例: 1.5411%
比例
表决权变动:
1、苏日明:变动数量: -64,243,174股 变动比例: -14.1486%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00%
2、狄爱玲:变动数量: -26,555,408股 变动比例: -5.8484%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00%
3、苏永明:变动数量: -23,858,000股 变动比例: -5.2544%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00%
后,信息披露 4、苏清香:变动数量: -6,997,742股 变动比例: -1.5411%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00%
益的股份数量 股份变动:
及变动比例 1、苏日明:变动数量: -54,243,174股 变动比例: -11.9462%
变动后数量: 10,000,000股 变动后比例: 2.2023%
2、狄爱玲:变动数量: -16,555,408股 变动比例: -3.6461%
变动后数量: 10,000,000股 变动后比例: 2.2023%
3、苏永明:变动数量: -13,858,000股 变动比例: -3.0520%
变动后数量: 10,000,000股 变动后比例: 2.2023%
4、苏清香:变动数量: -6,997,742股 变动比例: -1.5411%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0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日明此前6个月内,因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卖出导
市场买卖该上 致被动减持,上述权益变动非股东主观意愿的减持行为。
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是 □ 否 ■
除公司为其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1、本次表决权委托无需取得批准;
准 2、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字页)
苏日明:______________ 狄爱玲:______________
苏永明:______________ 苏清香: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