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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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定期报告编制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年报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本次权利。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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