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声明事项.....................................................................................................................4
第一部分 关于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0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5
八、发行人的税务.........................................................................................................18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0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1
第二部分 关于《一次反馈意见》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01113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贝斯特”)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0年6月21日,本所向深交所出具《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
2020年5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0992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于2020年6月21日出具《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财务数据更新情况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进行补充或更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声明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12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和验证时,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就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文件引述。本所律师就该等引述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外,并不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并不作任何商业判断或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
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简称、词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随发行人本次发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内容的更新
根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半年报更新期间”)相关事项的变更情况,本所律师就《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0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的12个月,即至2021年4月16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所必需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下列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三会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证天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0]E1113号)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541.16万元,足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700万件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及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如下文所述,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三会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证天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0]E1113号)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541.16万元,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未审报表,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6.78%、18.38%、18.02%和20.83%,资产负债率较低,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310.30万元、13,771.76万元、17,629.97万元和14,251.39万元,现金流量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常。以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和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查阅公证天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主要财产的证明材料、重大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系统,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公证天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0]E1113号),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证天业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审计报告》,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4,528.15 万元和 15,374.69万元,公司最近二年盈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发行人委托理财明细及相关产品说明书、旭电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9、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 700万件新能源汽车功能部件及涡轮增压器零部件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项目内容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0、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查询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和网络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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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6)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30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限售股股数 质押股数
号 (股) (股)
1 贝斯特投资 56.37% 112,743,600 0 0
2 曹余华 5.82% 11,632,500 8,724,375 0
3 曹逸 3.17% 6,345,000 4,758,750 0
4 鑫石投资 2.75% 5,506,400 0 0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景
5 顺长城环保优势 2.35% 4,703,867 0 0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
6 限公司-景顺长 1.85% 3,692,961 0 0
城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7 谢似玄 1.59% 3,172,50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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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限售股股数 质押股数
号 (股) (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景
8 顺长城创新成长 1.57% 3,142,316 0 0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平安基金-中国
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分
9 红-个险分红- 0.90% 1,790,000 0 0
平安人寿-平安
基金权益委托投
资 2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博
10 时裕益灵活配置 0.87% 1,749,662 0 0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合计 77.24% 154,478,806 13,483,125 0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贝斯特投资和曹余华,半年报更新期间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贝斯特投资,半年报更新期间未发生变化。
2、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披露,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曹余华先生,半年报更新期间未发生变化。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披露,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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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日的未审报表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之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旭电科技 电费转售 6,228.32 15,508.45 17,989.66 -
旭电科技 咨询服务 - 47,169.81 - -
旭电科技 智能装备及工装 - 313,266.00 - -
2、关联租赁
单位:元
关联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旭电科技 厂房 57,142.86 228,571.44 114,285.72 -
注1:2020年7月1日,公司与旭电科技续签厂房租赁合同,公司将一号厂房部分出租给旭
电科技,租赁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壹万元整,租赁面
积为1,500平方米。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84.10 585.36 599.89 577.33
4、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共同对外投资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5月,公司与贝斯特投资共同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旭电科技70%的股权,其中,贝斯特投资支付人民币4,000 万元购买旭电科技50%股权,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万元购买旭电科技20%股权,上述股权变更等相关工商核准登记于2018年 6月20日已正式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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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7月,旭电科技由所有股东进行同比例增资,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万元增至1,000万元,其中,贝斯特投资认缴人民币350万元,公司认缴140万元,其他两名股东石利、石杰认缴人民币210万元。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于2018 年7月27日正式核准完成,公司持股比例仍为20%。
(3)2018年9月,旭电科技由所有股东进行同比例增资,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其中,贝斯特投资认缴人民币2,500万元,公司认缴1,000万元,其他两名股东石利、石杰认缴人民币1,500万元。上述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于 2018年9月28日正式核准完成,公司持股比例仍为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以下土地使用权,详情如下:
序 土地证号码 土地座落 面积 土地 终止日期 使用权 他项
号 (平方米)用途 类型 权利
1 锡滨国用(2014) 胡埭工业安置区西 33,328.4 工业 2058.08.04 出让 无
第008098号 北区
2 锡滨国用(2014) 胡埭工业园西北区 19,334.6 工业 2058.10.10 出让 无
第008101号
3 锡滨国用(2014)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 13,336.4 工业 2060.07.07 出让 无
第008109号 西拓区
4 锡滨国用(2014) 鸿桥路801-2702 94.10 科教 2050.11.02 出让 无
第022062号
苏(2018)无锡市 陆藕东路与杜巷路
5 不动产权证第 交叉口东南侧 50,080.7 工业 2068.03.08 出让 无
004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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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土地证号码 土地座落 面积 土地 终止日期 使用权 他项
号 (平方米)用途 类型 权利
苏(2019)无锡市 无锡市滨湖区杜巷
6 不动产权第 路与合欢路交叉口 46,447.80 工业 2069.01.17 出让 无
0046441号 西北侧
苏(2020)无锡市
7 不动产权第 陆藕东路186 63,660.00 工业 2063.08.04 出让 无
0086446号
(二)房屋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以下房产,详情如下:
序 权利人 房权证号 坐落位置 用途 层数 面积 取得 他项
号 (平方米)方式 权利
锡房权证字第 合欢西路 3 22,510.36
1 发行人 BH1000833768-1号 18 工交仓储 7 5,552.11 自建 无
2 514.80
锡房权证字第 合欢西路 4 2,906.01
2 发行人 BH1000833768-2号 18 工交仓储 4 4,225.66 自建 无
2 3,513.48
锡房权证字第 合欢西路 1 36.23
3 发行人 BH1000833768-3号 18 工交仓储 1 36.23 自建 无
1 30.00
4 发行人 锡房权证字第 陆藕路39 工交仓储 4 10,296.77 自建 无
BH1000833607号
5 发行人 锡房权证字第 鸿桥路 办公 第29层 498.98 购置 无
WX1000898973号 801-2702
苏(2018)无锡市不建筑西路 教育、医
6 发行人 动产权第0141788 777(A10)疗、卫生、第24层 1,546.09 购置 无
号 -20层 科研
苏(2020)无锡市不陆藕东路
7 发行人 动产权第0086446 186 工交仓储 - 43,925.39 自建 无
号
(三)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未审报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的重大在建工程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核准/备案证明 《建设用地规 《建设工程规 《建筑工程施
号 划许可证》 划许可证》 工许可证》
1 年产850万件涡轮增压 滨湖发改备 地字第 建字第 320211201807
器核心零部件项目 [2018]31号 3202112018A0 3202112018A0 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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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项目名称 核准/备案证明 《建设用地规 《建设工程规 《建筑工程施
号 划许可证》 划许可证》 工许可证》
013号 047号
年产700万件新能源汽 滨湖发改备 地字第 建字第 320211201907
2 车功能部件及涡轮增 [2019]31号 3202112019A0 3202112019A0 230101
压器零部件建设项目 024号 082号
(四)知识产权
1、商标
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注册商标。
2、专利
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已注册域名。
(五)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等,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框架协议和单笔合同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标的 金额/ 签订日期 备注
计价方式
1 无锡市永志恒精密 齿轮头加工 按件计费 2013.05.06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标的 金额/ 签订日期 备注
计价方式
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2 考世美(上海)贸易液压元器件 价格依市 2014.01.05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有限公司 价调整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3 江苏明丰环保设备 齿轮轴毛坯 价格协商 2014.01.09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有限公司 确定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4 常州中车汽车零部 黑铸件产品 价格协商 2014.04.08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件有限公司 确定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5 宁波正元铜合金有 铜棒 价格依市 2014.06.05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限公司 价调整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6 无锡永兴机械制造 叶轮毛坯产 价格协商 2014.10.27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有限公司 品 确定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7 苏州泓铨泰五金制 外协机械加 价格协商 2018.07.12 协议有效期三年
品有限公司 工 确定
8 无锡和力炉料有限 废钢 价格协商 2018.12.30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公司 确定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9 溧阳市万邦金属制 废钢 价格协商 2019.01.01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品有限公司 确定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气封板系
无锡迪宝精锻科技 列、扩压盘 价格协商 协议若无重大变更,将执
10 有限公司 系列、靶子 确定 2019.06.25 行至新的替代协议止
系列毛坯等
产品
2、销售合同
发行人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框架协议和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标的 金额(元) 签订日期
1 HoneywellTechnologies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9.03.12
SARL
2 上汽通用东岳动力总成 加工设备改造 55,500,000.00 2019.08.14
有限公司
3 无锡石播增压器有限公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8.12.26
司
4 B/EAEROSPACE.INC 机械加工零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3.09.05
5 LITENSAUTOMOTIVE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3.06.07
GROUP
6 Ingersoll-Rand(Chang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6.11.07
Zhou)ToolsCo.Ltd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7 宁波丰沃涡轮增压系统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9.01.01
有限公司
8 ACROAIRCRAFT 零部件 价格协商确定 2019.11.19
SEATINGLIMITED
3、借贷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借贷合同如下:
(1)中国银行
1)综合授信合同
2019年 9 月 20 日,中国银行滨湖支行与发行人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150302584E19092001),同意向发行人提供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至2020年9月19日止。
2)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如下: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贴现金额(美元) 签订日期
1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 WXCKHWRZ0003/20 2,868,800.00 2020.03.04
议》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贴现金额(元) 签订日期
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 (2020)年滨字第01 28,382,698.85 2020.05.12
议》 号
(2)中信银行
融资人/出票 融资总额度/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人 票面金额 签订日期
(万元)
1 《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 2020信锡银票质融 发行人 15,000.00 2020.03.06
合作协议》 字第00004号
2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 2020锡银承字第 发行人 3,992.61 2020.01.13
兑汇票承兑协议》 00041号
3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 2020锡银承字第 发行人 1,573.91 2020.03.10
兑汇票承兑协议》 00158号
4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 2020锡银承字第 发行人 1,025.29 2020.04.02
兑汇票承兑协议》 00234号
5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承 2020锡银承字第 发行人 1,207.80 2020.05.09
兑汇票承兑协议》 00312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担保合同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合同如下:
出质权利的面值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评估值/担保额 签订日期
(万元)
《票据池质押融 2020信锡银最 中信银行 债权本金壹亿伍
1 资业务最高额票 权质字第00004 发行人 无锡分行 仟万元整和其他 2020.03.06
据质押合同》 号 应付费用之和
2020信锡银权 中信银行
2 《权利质押合同》 质字第承 发行人 无锡分行 3,992.61 2020.01.13
00041-1号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未审报表、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为 1,042,892.63 元;其他应付款为15,289,154.09元,均系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增值税 销售商品收入、提 [注1]
供劳务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注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额 5%
房产税 自用房产以房产余 1.2%
值
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5元/㎡ 3元/㎡ 4元/㎡ 4元/㎡
注:1、根据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税率由 17%调整为 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
2、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赫贝斯 5% 10%、5% 25% 25%
易通轻量化 5% 5% - -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2000499),有效期:三年。发行人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赫贝斯和易通轻量化系小微企业,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别按照上述减免政策适用10%和5%的所得税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7年-2020年1-6月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真实、有效。
(四)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能够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污染物排放管理
2020年7月2日,发行人取得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滨湖区合欢西路18号厂区)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A16地块(滨湖区合欢西路18号)
行业类别 有色金属铸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家具制造
证书编号 91320200240505438W002U
有效期限 自2020年07月02日至2023年07月01日止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路39号厂区的排污许可证正在审核中,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6 号厂区的排污许可证已经通过主管环保部门的审核,预计近期核发。
2、环保合规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等公示信息,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半年报更新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和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半年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赫贝斯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事项已完结且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部分 关于《一次反馈意见》相关回复事项的更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反馈回复更新期间”)相关事项的变更情况,本所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一次反馈意见》相关回复事项更新如下:
一、《一次反馈意见》问题5:关于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并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会新增关联交易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反馈回复更新期间无变化。
2、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如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
(2)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内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申请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低
①关联销售
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日的未审报表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 6.33 60.46 13.23 -
当期营业收入 36,617.96 80,185.72 74,475.71 67,070.03
占比 0.02% 0.08% 0.02% -
关联交易对应的利润 -7.14 27.32 0.67 -
当期利润总额 7,160.75 19,173.24 18,226.36 16,191.50
占比 -0.0997% 0.1425% 0.0037% -
注:2020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对应的利润为-7.14万元主要系由于疫情影响,租赁房复工晚、开工率较低,经协商降低一定房租。
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利润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例极低,对发行人影响较小。
②关联采购
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发行人无对关联方进行采购的情形,对发行人的成本费用无影响。
③与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共同对外投资
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发行人存在与控股股东贝斯特投资共同对外投资旭电科技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涉及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指标,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会新增关联交易;2017年至2020年1-6月期间,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明星
经办律师:
刘桢一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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