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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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六条 证券法务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买卖。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格式见附件一)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应当及时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等工作,并及时主动向内幕知情人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对外报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一: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旦获取内幕信息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
    
    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阅读并知晓本提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   所在单位/   证件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法人、单位)名称  部门及职务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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