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履历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2.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金李梅为董事长;同意聘任金李梅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黄魏青、胡岭、舒俊胜、唐卫岗、余丁坤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聘任胡岭为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俞洁为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李美娟为证券事务代表;同意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以上7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金李梅、黄魏青、胡岭、舒俊胜、唐卫岗、余丁坤、俞洁的薪酬,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设定薪酬方案,同时根据公司《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在年末实施绩效考评后进行发放。
二、关于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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