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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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系立足长远利益所作出的慎重决策,在适度扩充锂离子电池铜箔产能规模的同时,有利于与上下游产业链紧密合作,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链布局,使公司在产业链中占据更有利的竞争地位。本次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事宜。
    
    三、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本次修订有利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进行了修订,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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