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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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
    
    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硕世生物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2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67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6万股,发行价格46.78元/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8,579.4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7,286.12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61,293.3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84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额       用金额
     硕世生物泰州总部    40,265     40,265       泰高新发改备        泰高新审批
     产业园项目                                  [2018]45号        [2018]24026号
    
    
    原募投项目计划投资金额约40,265万元,项目建筑规模约33,800平方米。通过新建各类用途厂房,购置自动分液仪、基因扩增仪、贴膜划膜一体机等先进设备,为公司核心产品扩增多条核酸诊断试剂、干化学诊断试剂、提取试剂等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仓库及包装车间等。本募投项目将同时建设研发实验中心、总部办公、医学检验场所。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1、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泰州总部产业园项目处于建设当中,鉴于目前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规模扩大,为抢抓机遇,提高公司第三方检测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拟将医学检验场所项目提前实施,故拟将募投项目医学检验场所内容建设作以下变更:
    
        项目名称         变更类型                        变更内容
                    实施主体   变更前   硕世生物
                               变更后   硕世检验
     医学检验场所   实施方式   变更前   自建
                               变更后   租赁
                    实施地点   变更前   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南侧、庙安河西侧
                               变更后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2号7-2幢4层
    
    
    除上述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硕世检验系硕世生物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泰州硕世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实收资本     1,500.0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   泰州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5栋9层东侧902室
     生产经营地
     股东构成及控   硕世生物持股100%,对其控制
     制情况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医学检验服务
     最近一期主要   截至2020年9月30日,硕世检验总资产2,671.89万元,净资产1,644.28
     财务数据情况   万元;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50.16万元,净利润183.31万元。
                    (未经审计)
    
    
    鉴于募投项目“医学检验场所”的实施主体由硕世生物变更为硕世检验,现拟将该项目建设拟投入的募集资金1,500万元向硕世检验增资,增资完成后,硕世检验的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至3,000万元。
    
    2、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涉及募集资金情况
    
    上述变更内容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1,500万元,主要用于房屋租金、装修、设备购买等。
    
    3、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泰州总部产业园项目处于建设当中,鉴于目前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规模扩大,为抢抓机遇,提高公司第三方检测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拟将医学检验场所建设提前实施,同时实施方式由自建变更为租赁。
    
    4、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把握目前第三方检测市场发展机遇,提高检测能力,扩大检测业务规模,尽快实现投资收益。涉及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比例较低,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落实专款专用,硕世检验拟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该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选定并开具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硕世检验、硕世生物将及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开具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五、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
    
    其中《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有利于把握目前第三方检测市场发展机遇,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额,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实施地点的行为是合理、合规和有必要的。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王 炳 全 王 志 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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