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效率,有效控制公司的投资及财务决算风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
在保证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大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长期投资、贷款、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之需要而进行的资产抵押、借入资金、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做出投资决定前,必须按照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对外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借款等事项:
(一)单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5%的对外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等,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10%。
(二)单项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借入资金,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20%。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总经理有权决定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与主业相关的采购、产品销售等日常业务经营事宜。超过5%,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2、总经理有权决定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与主业相关的对外投资,且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10%。
总经理做出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时,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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