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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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0-10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一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卫 职务: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朗科大厦16、18、19层
    
    被告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平 职务:董事长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1至5层101
    
    被告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职务:董事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被告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莫宏强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吉林路工业园临街商铺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中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签收了南宁中院第(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于2012年5月16日签收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证据交换交换通知书》、《传票》和关于证据保全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23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南宁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012年6月11日,南宁中院作出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2年6月28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管辖权异议案遂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定于2012年7月4日进行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取消。
    
    2012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桂立民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旋极信息的上诉主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旋极信息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南宁中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案,将在南宁中院进行审理。
    
    2012年8月29日,南宁中院签发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按照《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规定,南宁中院将于2012年10月24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2年10月24日上午公司与旋极信息均当庭提交了证据。为了让双方有时间消化和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原定于当天下午的开庭取消,具体的开庭时间等待法院通知。
    
    2013年4月1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
    
    2013年5月10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13年6月7日、8日上午9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已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在广西高院的主持下,双方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就事实调查及辩论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广西高院将根据开庭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或者直接进入判决程序。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
    
    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
    
    2020年5月19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
    
    2、驳回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合计683600元,由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2),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是:2012-034、2012-044、2012-050、2012-057、2013-016、 2013-025、 2013-031、 2015-042、2015-050、 2016-054、2018-061、 2020-034)。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公司针对广西高院(2018)桂民终 720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再审请求,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再审申请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就本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最高法民申5918号立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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