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部分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电力节能减排业务引入战略合作方”部分方案的议案》,事前予以认可如下:
现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为更客观体现众合投资的财务结构及经营状况等事宜,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调整部分方案。
本次关联交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初步审核,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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