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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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0-150
    
    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工厂化食用菌行业发展
    
    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必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健全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扶持发展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促进农商联盟等新型经营模式发展。
    
    2016年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国家粮食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城市郊区、国有垦区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以高标准农田为基础、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支撑的产能保障格局基本建立;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基本构建;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基本稳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目标基本实现。《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服务体系,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对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健全标准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到“十三五”末农产品网上零售额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达到8%。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稳步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积极发展定制农业、会展农业等新型业态。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部署,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制定了《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相关文件的出台为工厂化食用菌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2、中国食用菌行业蓬勃发展
    
    随着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购买力的提升,全面健康意识和消费理念的转变,消费者对食品的需求已不再以温饱为首要条件,更为关注食品的安全、营养和保健功能。基于公众对高品质健康生活的追求,食用菌产品在消费者膳食结构中的地位日益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用菌产业发展迅速,我国食用菌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75%以上,食用菌产业已成为中国农业种植业中继粮食、蔬菜、果树、油料之后的第五大产业,超过了棉花、茶叶、糖类等。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中国食用菌产量还不足10万吨,产值不足1亿元;而到2018年,全国食用菌总产量达到3,792万吨,总产值达到2,809.22亿元。2001年至2018年,我国食用菌产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 9.73%,产值的年复合增长率约为13.74%。2001年至2018年我国食用菌总产量及总产值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食用菌年鉴》《中国食用菌协会对2013年度全国食用菌统计调查结果的分析》《2015 中国食用菌工厂化产业研究报告》《中国食用菌产业年鉴2017》《中国食用菌产业年鉴2018》《中国食用菌工厂化研究报告2017-2018年》。
    
    3、工厂化食用菌行业集中度提升
    
    我国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处于快速发展阶段,2009 年以来,受高利润率的驱动以及国家与地方惠农政策的影响,吸引了大量资金进入食用菌工厂化栽培领域,造成各厂家加速扩张产能。随着产能的扩张,规模效益导致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型食用菌生产企业在技术、成本、市场拓展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不断扩大,拥有技术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的大型工厂逐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整合,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高。
    
    数据来源:《中国食用菌产业年鉴》。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巩固公司行业地位,进一步扩大食用菌产能,落实多品种布局战略
    
    公司是食用菌工厂化种植的行业龙头企业,目前主要产品为金针菇、真姬菇、杏鲍菇和香菇,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发行进一步扩大金针菇和杏鲍菇的产能,巩固在行业的领先地位。
    
    公司一直推进“全国布局战略”和“多品种布局战略”的“双轨驱动战略”,在食用菌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下,公司有必要在进一步巩固并发展现有金针菇市场的基础上,拓展工厂化技术体系成熟的产品。杏鲍菇作为我国消费量较大的食用菌,有着较好的市场基础及稳定的需求,并且工厂化杏鲍菇产业完备、技术水平先进,工厂化率高,但工厂化杏鲍菇集中度低,根据《2017-2018年中国食用菌工厂化研究报告》,杏鲍菇工厂化前10大生产企业,仅占市场份额的28%,而金针菇工厂化前10大生产企业的市场份额已达77%。公司将依靠技术优势、品牌优势,通过扩大杏鲍菇的生产规模,提高杏鲍菇市场占有率,争取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同时,多品种布局战略有利于公司应对食用菌价格的波动,减少对单一产品的依赖,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贯彻落实公司全国布局战略,进一步满足各区域消费者食用菌需求
    
    公司是行业内率先完成全国布局的企业,在国内已建成上海、四川都江堰、吉林长春、山东德州、广东惠州、贵州毕节、甘肃临洮七大生产基地,在国外基本建成了泰国生产基地。公司本次安徽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能够辐射华东市场,承接上海基地产能转移,进一步优化华东地区产能布局;湖北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能够填补公司在华中地区的产能空白。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布局战略,开拓华中生产基地,进一步满足各区域消费者的食用菌需求。
    
    3、缓解公司发展的资金压力,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与传统种植业相比,食用菌工厂化栽培企业对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债务融资等方式补充营运资本,使得公司负债规模不断扩大,财务费用负担较重。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达到55.93%,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4,061.35万元、7,481.14万元、7,433.16万元和4,390.91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将有效降低公司债务融资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以进一步控制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总体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依靠自有资金较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需求为225,00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支持项目建设,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2、股权融资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长期资金支持,股权融资能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未来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后,项目效益将逐渐释放,公司净利润将实现稳定增长,并逐渐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能够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遵照届时确定的定价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和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公司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7、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本次发行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8、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
    
    9、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25,00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安徽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湖北雪榕食用菌产业园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7,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29.78%,符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在未考虑雪榕转债转股的情况下,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32,608,977股(含本数);若假设雪榕转债于本次发行前全部转股,则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47,369,280股(含本数)。若雪榕转债在本次发行前发生部分转股,则发行股数将相应调整,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前股本比例未超过30%,符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的规定。
    
    (3)公司自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不存在通过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不受《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间隔时间的限制。
    
    (4)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
    
    10、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上,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满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和采取措施
    
    及相关的主体承诺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针对现有业务板块的战略布局
    
    (1)落实全国布局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采取了全国布局战略和多品种布局战略,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已完成上海、四川都江堰、吉林长春、山东德州、广东惠州、贵州毕节、甘肃临洮七大生产基地战略布局,在国外基本建成泰国生产基地。销售方面,公司销售团队和经销商遍布除台湾之外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二、三线城市销售渠道布局下沉,销售网络已辐射乃至渗透全国。公司将在未来几年内继续落实全国布局战略,进一步完善上述七大基地的品种多样性生产布局,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2)巩固并扩大在金针菇、杏鲍菇行业的优势
    
    公司针对当前市场发展形势,结合自身条件,在未来几年内将进一步做大金针菇、杏鲍菇业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增加240吨的金针菇日产能、220.11吨的杏鲍菇日产能,进一步强化巩固金针菇、杏鲍菇的市场占有率,进而把握市场主动性,增强市场定价的话语权。
    
    (3)平衡现有产品结构,降低产品集中风险
    
    公司有必要在进一步巩固并发展现有金针菇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已掌握的食用菌生产技术,合理布局杏鲍菇生产基地,全面落实“全国布局战略”和“多品种布局战略”的“双轨驱动战略”。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在安徽和县和湖北汉川分别新增杏鲍菇日产能100.1吨和120.01吨,有助于实现产品结构的均衡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食用菌产业链和多元化的收入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2、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继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量、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深入探索菌种种性,选育优化高产菌种;并通过进一步优化调控工艺、改良培养基配方,从多方面提高食用菌栽培的生物转化率。同时,公司将通过培训、相互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调控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各工厂生产工艺的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污染率、提高产品品质。
    
    公司将适当增加或改进机械设备以提高生产效率,通过合理的计件工资管理体系和合理的分工安排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力成本。进一步利用集团采购的优势,对原材料、包装资材等大宗物资采购实施招投标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培养基配方优化,取得更合适、更经济的培养基配方降低单位生产成本。本次募投项目成功实施后,规模效应更加突显,一定程度上将降低单位成本。
    
    (2)加强品牌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强化渠道渗透,稳定销售价格
    
    公司加大对商超系统、连锁餐饮系统、网络直配系统等现代化通路的定点开发,并帮助优秀户从产品批发商向配供服务商、品牌经营商的转变,构建具有战略协同关系的合作模式;在全国商超门店、农贸菜场、社区生鲜店、餐饮店等各类终端销售(消费)网点开展菌菇产品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对食用菌产品的认知度,帮助行业培育消费市场,扩大消费需求,同时提升雪榕产品在上述终端层面的铺货率,树立终端品牌形象,构建终端竞争防御墙;积极入驻盒马鲜生、每日优鲜、叮咚买菜等电商平台,打造线上新业态;采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手段,加大雪榕品牌露出,强化雪榕线上品牌力;深挖航天品质品牌价值,延展品牌内涵,形成以品质促品牌,以好品牌嫁接好产品的销售格局。
    
    (3)实施股权激励和合伙人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公司实施合伙人机制并结合覆盖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打造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生态平台,最大程度激发合伙人团队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发挥优秀人才的创造力和创新力,通过转变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效率,以降低各类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凝聚力。
    
    3、保证募集资金有效合理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产能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通过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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