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泰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莱”)为其控股子公司巴斯德(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确保金泰莱新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可控,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莱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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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 竞 宋政平 张 平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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