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6 证券简称:利安隆 公告编号:2020-087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
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对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独
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完成。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
26日与中信建投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利安隆(珠海)
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
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账号 余额(万
用途
元)
年产12.5
中国建设
利安隆 天津利安 万吨高分
银行股份 中信建投
(珠海) 隆新材料 4405016495 子材料抗
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 54.73
新材料有 股份有限 3500000281 老化助剂
珠海市分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公司 项目一期
行
工程
注:募集资金余额截至2020年10月9日。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50164953500000281,截至2020年10月9日,专户余额为547,338.0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2.5万吨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述海、宋华杨可以在丙方对公营业日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乙方应确保其与本合同项下专户资金相关的自身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因其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丙方不承担责任。如专户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查询、冻结、扣押及执行,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丙方有权依法协助执行,不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利安隆(珠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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