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蓝特光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41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13.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原预计募集资金使 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用规模 规模
1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4,138.16 26,819.97
2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6,594.73 20,893.63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7,800.00
合计 70,732.89 55,513.60
对于上述调整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仍存在的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0年9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37.0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置换金额
投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
1 34,138.16 26,819.97 331.15 331.15
建设项目
2 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6,594.73 20,893.63 5.87 5.87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7,800.00 - -
合计 70,732.89 55,513.60 337.02 337.02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号)。
三、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37.0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10月27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且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号),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 337.02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时 锐 李伟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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