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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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系基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进行的调整,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0年10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30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75.993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96元/股。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核对,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公司有息债务等公司债规定允许的其它支出,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现有融资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已经我们事先认可,本次反担保事项有利于本次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子公司武汉天种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种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种实业有限公司及广东金新农饲料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武汉天种、武汉农业、武汉实业提供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反担保,将增强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偿债保障,推动本次债券的顺利发行,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子公司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反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及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 勇 冀志斌 卢 锐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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