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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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0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联新材”)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乔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袁江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陈振华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乔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乔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1)。
    
    二、聘任袁江波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袁江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2)。
    
    三、聘任陈振华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振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3)。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陈振华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71号6楼
    
    联系电话:029-68669089-8709
    
    传真号码:029-68669076
    
    电子邮箱:chen.zhenhua@xarlm.com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乔木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袁江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振华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乔木先生简历
    
    乔木,男,196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北京有色金属供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和北京卓世恒立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产业管理部经理。乔木先生在行政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员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
    
    附件2:袁江波先生简历
    
    袁江波,男,198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曾任公司技术员、质量部经理助理、统计考核部经理、生产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任子公司渭南高新区海泰新型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营部部长、生产副
    
    总经理、总经理;曾任子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渭南高新区海泰新型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袁江波
    
    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忠实,勤勉尽责,具备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且不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的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员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3:陈振华先生简历
    
    陈振华,男,198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CIM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CGMA)。曾任公司证券专
    
    员、证券主管、财务部经理兼证券法务部经理。现任公司证券法务部经理。陈振
    
    华先生熟悉公司证券事务和证券法律法规,能够很好地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已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
    
    件和资格,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员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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