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 月修订)》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19号),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1.8519万股,并于2019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4,074,07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8,590,2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1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483,8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对象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21名。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35,452,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8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1月5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杭州安恒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1、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润和兴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九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舜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梦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爵盛新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麒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瓯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千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富海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富海华金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杭州海邦巨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春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梦元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邵建雄、杨永清、姚纳新就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锁定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如果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企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4)本企业/本人现时所直接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均为本企业/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2、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润和兴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九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公司董事沈仁妹、姜有为就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锁定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如果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嘉兴市安恒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安恒”)或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安恒”)持有的合伙份额,自安恒信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只能向嘉兴安恒或宁波安恒内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安恒信息员工转让。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安恒信息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7)本人现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恒信息股份均为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况,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其他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的情况。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安恒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获配的股份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无其他特别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5,452,002股
1.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581,466股,限售期为12个月。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3,870,536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
序 股东名称 股数量 股占公司 流通数量 售股数
号 (股) 总股本比 (股) 量
例(%) (股)
1 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8,337 10.81 8,008,337 0
2 宁波润和兴源投资合伙企业 5,200,040 7.02 5,200,040 0
(有限合伙)
3 杭州九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777,778 3.75 2,777,778 0
(有限合伙) (注)
4 上海舜佃投资管理中心(有 2,440,000 3.29 2,440,000 0
限合伙)
5 上海梦元投资管理中心(有 2,292,592 3.09 2,292,592 0
限合伙)
6 杭州爵盛新千投资管理合伙 1,666,667 2.25 1,666,667 0
企业(有限合伙)
7 重庆麒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 1,666,603 2.25 1,666,603 0
有限公司
8 浙江东翰高投长三角投资合 1,624,990 2.19 1,624,990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安恒1
9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1,581,466 2.14 1,581,466 0
划
10 浙江瓯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00,010 1.76 1,300,010 0
11 上海展澎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 1.35 1,000,000 0
12 杭州千毓投资合伙企业(有 950,010 1.28 950,010 0
限合伙)
13 深圳富海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925,000 1.25 925,000 0
企业(有限合伙)
14 珠海富海华金创业投资基金 925,000 1.25 925,000 0
(有限合伙)
15 杭州海邦巨擎创业投资合伙 710,000 0.96 710,000 0
企业(有限合伙)
16 邵建雄 649,960 0.88 649,960 0
17 沈仁妹 623,317 0.84 623,317 0
18 杭州富春一号股权投资基金 350,000 0.47 350,000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 共青城梦元盈信投资合伙企 318,519 0.43 318,519 0
业(有限合伙)
20 杨永清 311,703 0.42 311,703 0
21 姚纳新 130,010 0.18 130,010 0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 剩余限
序 股东名称 股数量 股占公司 流通数量 售股数
号 (股) 总股本比 (股) 量
例(%) (股)
合 计 35,452,002 47.86 35,452,002 0
注:公司董事姜有为根据其所作出的承诺:其通过杭州九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12个月届满后解除锁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3,870,536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1,581,466 12
合计 35,452,002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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