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布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高和流动性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新增2020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关联交易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次
日常关联交易未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沈艺峰、高新和、郭晓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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