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让参股公司上海思妍丽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子公司出让参股公司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琢胜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的股权全部出让,有利于公司集中精力做大珠宝、女包两大主业,并能为公司主业发展进一步补充资金实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及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业务布局及投资规划。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出让参股公司上海思妍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书玲、廖朝理、林天海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