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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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
    
    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
    
    行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
    
    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
    
    建议。
    
    第四节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
    
    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
    
    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
    
    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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