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强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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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0]100Z0593号)。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0,821,989.01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6,7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7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 嶷
    
    张文亮
    
    张永利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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