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利率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一)
独立董事:
俞小莉:
2020年10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二)
独立董事:
吴 晖:
2020年10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三)
独立董事:
张军明: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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