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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30 号”文核准,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地铁设计”)4,001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0年9月23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地铁设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地铁设计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Metro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农兴中
成立日期:1993年8月6日(2018年8月2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经营范围: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岩土工程勘察服务;岩土工程勘察综合评定服务;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工程水文勘察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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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程钻探;桩基检测服务;基坑监测服务;地下管线探测;测绘服务;工
程技术咨询服务;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预算服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为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建筑等建设工程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工程咨询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建筑等领域的勘察设计、规划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核心业务是城市轨道交通的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业务是指发行人作为专业服务机构,为工程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勘察业务主要包括为完成设计工作提供支撑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检测、工程监测等项目。设计业务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系统及前期工程项目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设计,为完成上述项目提供支撑的专题报告等工作。
规划咨询业务是指发行人为业主提供决策依据的服务,规划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城乡规划、线网规划、线网建设规划、工程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
工程总承包业务是指发行人承担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交付和服务等全程或部分阶段服务的业务。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目前主要为人防工程的总承包。
发行人是国内主要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咨询企业之一。截至2019年12月31 日,发行人承担项目(含已开通和在建)包括:总体总包和设计总承包线路60多条、车站500座左右、不同工法的区间近600个以及相应的机电与系统设计(涵盖了整个轨道交通工程),包含地铁、轻轨、城际轨道交通、现代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系统、中低速磁悬浮等多种类型;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等大型市政项目;城市综合体、地铁上盖物业开发等大型民用建筑项目;多个城市的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开发、交通枢纽等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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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290,516.64 246,119.77 182,740.31
非流动资产 35,216.00 30,369.63 21,958.59
资产总计 325,732.64 276,489.40 204,698.90
负债合计 215,581.79 181,031.59 149,083.0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0,150.85 95,457.82 55,615.8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164,447.19 147,696.29 125,013.60
营业利润 28,007.21 25,775.46 18,987.92
利润总额 27,918.37 24,042.47 18,309.73
净利润 24,034.77 20,364.08 15,727.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660.89 19,937.77 15,443.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3,364.96 21,410.16 15,606.37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683.68 54,647.68 -2,146.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88.31 -8,841.92 -5,837.2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209.92 19,454.07 -17,502.4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4.55 65,259.83 -25,486.0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1.36 1.36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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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倍) 1.22 1.26 1.1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6.81% 66.28% 74.2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0.57% 0.14% 0.49%
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98 2.07 2.11
存货周转率(次/年) 4.42 5.88 6.86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30,105.02 25,883.24 19,809.79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22,959.9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5 1.61 -0.07
净额(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00 1.92 -0.82
基本每股收益(元) 0.66 0.59 0.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65 0.63 0.50
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29% 26.99% 27.6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23.00% 28.98% 27.98%
均净资产收益率
5、2020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项目 2020.09.30 2019.12.31 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225,887.46 290,516.64 -22.25
流动负债(万元) 199,131.98 213,641.54 -6.79
总资产(万元) 330,335.68 325,732.64 1.4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128,618.19 108,984.18 18.02
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3.57 3.03 17.82
产(元/股)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 133,306.87 120,594.24 10.54
营业利润(万元) 28,783.61 22,987.17 25.22
利润总额(万元) 28,786.11 22,930.82 25.5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3,282.34 19,154.40 21.55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22,041.73 18,841.71 16.98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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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5 0.53 22.6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61 0.52 17.3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9.90 19.00 0.9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18.84 18.69 0.15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10.12 -26,692.14 96.59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3 -0.74 95.95
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一)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4,001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配售数量为400.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3,600.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3、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4、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成长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43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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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20.6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本次发行中,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3,733.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929.9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803.48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94元(按照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股(以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地铁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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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应作相应调整。
(4)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公司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其他股东广东铁投、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承诺:
(1)越秀集团、广州国发、广州金控、创智基金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广东铁投、珠海科锦、珠海科耀、珠海科硕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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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农兴中、许少辉、邓剑荣、史海欧、何坚、王迪军、廖景、王建、赵德刚、雷振宇承诺:
(1)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系由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本次股权激励取得的合伙企业权益份额锁定期为5年,自取得股权之日起算。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如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另有规定的,本人承诺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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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40,001万元,不少于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 4,001 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0.00%,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0%;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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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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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安排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
交的其他文件 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
情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
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并发表意见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
约定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
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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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恺、张宁湘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26层
邮 编:518048
电 话:0755-82492010
传 真:0755-824930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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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 恺 张宁湘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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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