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2018年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股票期权。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四、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新建 李汉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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